陕西富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8月15日,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顺利执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执行人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该案的高效办结,严厉震慑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以司法力量守护区域生态安全。

2021年3月至10月,贾三(化名)、刘四(化名)等人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猎区、禁猎期驾乘摩托车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近500只,并将猎物出售给任五(化名)牟利。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贾三等构成非法狩猎罪,陈林(化名)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上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任五,因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需赔付生态损失2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二庭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开展财产查控、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任五到庭。

“我经营餐馆,不清楚收购的是保护动物。”到庭后,任五以法律意识薄弱为由试图博取谅解,还提出分期履行赔偿款,企图拖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承办法官看穿其侥幸心理,耐心开展释法明理:经营者更应当主动学习野生动物保护、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知情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会对生态链条造成二次破坏,生态损害修复责任不适用分期履行。法官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法理阐释与强制执行威慑双重作用下,任五打消拖延想法,当场一次性缴清2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法院按照规定将款项上缴国库,专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该案顺利执结,是富平县人民法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实践。释放清晰强烈信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存在“不知者无罪”的侥幸空间。富平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坚持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以刚性执行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守护一方绿水青山。(杨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