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遂高速通车近四年 小微企业23万尾款尾款久拖未结

原标题:项目建成通车近4年 欠款还在“走流程”

日前,吉安安红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红公司)负责人郭小安向江西营商“营商帮办”栏目反映,2022年12月,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全长近195公里,概算投资超280亿元,是江西高速公路建设史上一次性投资规模最大的项目。其中,B1标段由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如今,近4年过去,该项目仍有23万余元的机械租赁费,至今未能支付给为B1标段提供挖掘机租赁服务的小微企业安红公司。

反映 企业被欠款,4年等待4次落空

“项目建成通车都快4年了,20多万元对我们小公司来说不是小数目。”郭小安向记者表示,“我们不是大企业,经不起这样拖。”

据郭小安说,2021年8月,安红公司与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宜遂高速公路B1标项目经理部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安红公司出租一台挖掘机用于项目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部向安红公司出具了正式租赁结算明细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确认租赁费总金额为57万余元。

2024年7月,项目部物机部负责人蔡建波通过微信向安红公司确认欠款总额,承诺“最晚于2024年8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这是第一次承诺。

此后,安红公司先后三次通过江西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欠款问题。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作为项目业主,分别于2024年9月、2024年10月、2026年5月先后三次作出官方答复,均认定欠款情况属实并承诺推动解决。其中,2024年11月,项目部通过对公账户向安红公司支付了34万余元,但仍有尾款23万余元至今未支付。

“每次都说快了,在走流程,但就是没有结果。”郭小安说。

调查 涉事项目已撤场,业主称已支付全部工程款

记者调查发现,安红公司履行合同完毕后,项目部出具了签字盖章的结算单;2024年7月,项目部物机部负责人微信确认欠款并承诺付款;2024年11月,项目部支付了34万余元,剩余23万余元至今未付。

资料显示,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64年,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0.01亿元,年新签合同额超两百亿元,拥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2020年7月,该公司中标宜遂高速公路B1标段,中标金额8.55亿元。建设期间,B1标段先后获得“最美驻地”“美丽梁场”等称号。

郭小安向记者提供了项目部签字盖章的结算单、蔡建波微信债权确认记录、已付款银行电子回单及历次12345政务服务热线方面的答复。据他介绍,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B1标项目经理部,可能是宜遂项目办的下属单位。

7月13日,记者与宜遂项目办取得联系。工作人员表示,宜遂项目办作为业主,未与安红公司签订协议,并已按合同协议向中交二公局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宜遂项目办并非与安红公司直接签约的主体,其与中交二公局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已完成,施工单位也已撤场。这意味着,在这条“业主—总包—分包”的支付链条中,业主端的款项已划拨完毕,但下游承包商的账款仍未清偿。

郭小安介绍,因追讨欠款一直未有进展,今年6月14日,安红公司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投诉函。“结果,现在交投说我们发票内容不准确,需要重新开具后再走流程。”

进展 已重开发票,支付时间尚未明确

7月16日,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作出官方答复,称经项目管理公司、宜遂项目办多次沟通协调并致函督促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截至7月15日,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完善相关支付材料,安红公司也已将重新开具的发票通过快递寄出。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反馈,收到发票后将按正常财务流程支付。

答复同时说明,宜遂项目办作为业主单位,未与安红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无直接支付义务,已按合同约定向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因施工单位已撤场,业主方无法直接管理,只能尽力协调。

“业主说他们没有支付义务,这个我们理解,但业主有监管责任。”郭小安表示,“这已经是第五次告诉我们会协调解决,不知道这次有没有下文。”

截至记者发稿时,该笔款项仍未支付,郭小安也未收到任何还款方案。

记者手记

“正常流程”需要“正常”监管

从2024年7月项目部负责人承诺付款,到2026年7月安红公司重新开具发票,整整过去两年。追问的回复始终如一:正常走流程。若“正常流程”可以从几个月延伸到几年,那这个流程本身就失去了“正常”的含义。

结算单签字盖章,债权确认无误;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三次答复,政府背书清晰;清欠函已经发出,业主督办到位;发票已经重开,履约配合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在走程序,但每个程序都通向下一个“流程”。

2025年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要求大型企业60日内支付款项。对于企业而言,支付23万余元不存在技术障碍。真正的问题在于,“流程”一旦可以无限期延续,制度设定的期限也就形同虚设了。

解决类似问题,需要补齐两个短板。一是制度层面,应将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情况纳入业绩考核,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的行为予以约束;二是执行层面,须建立业主对总包方向下游付款的监督机制,业主有权掌握支付进度,发现拖欠时可暂扣后续工程款,直至清偿完成。

安红公司用了近4年时间,走完了结算、投诉、答复、督办、重开发票的全部程序,至今仍停留在“等待支付”的原点。如果制度善意无法转化为企业获得感,那需要的就不是更多承诺,而是更有力地去落实。

(记者 万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