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秉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展“法护联助 润企兴商”活动,主动征求企业、商会对人民法院意见建议,现公布刑事、民事、执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助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卜某合同诈骗案
——以刑事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卜某在任成武县某公司业务员期间,将公司货款据为己有及冲抵本人欠款,被该公司开除。2021年3月7日至3月20日期间,卜某冒充该公司业务员,在虞城县某纸箱厂以明显低于某包装公司出厂价格向被害人蒯某推销纸板。在取得蒯某信任后,要求蒯某先后分5次向卜某所提供的骆某等个人账户转账180140元。卜某为非法占有蒯某的货款,以高于供货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51304元纸板,转手低价卖给蒯某后不再联系,从而将蒯某128836元货款据为己有。2021年2月18日至2月20日期间,卜某又采取类似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20000元。上述货款到账后,卜某用于购买彩票等高风险投资或个人消费。
裁判结果
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卜某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卜某之前已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本次犯罪系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的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认定被告人卜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原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退赔被害人蒯某128836元、被害人高某2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合同诈骗犯罪,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司法举措,具有极强法治价值与社会意义。合同诈骗犯罪以虚构事实、虚假履约为手段,严重破坏市场交易信用,直接造成企业资金损失、经营停滞,极大扰乱正常商事交易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卜某在因将公司货款非法据为己有被原企业开除后,在未取得授权的前提下,又冒充公司业务员开展纸板销售业务,在收到货款后将少于客户订单的纸板交付客户,通过差价非法牟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先,又犯合同诈骗罪在后,严重损害了企业声誉,危害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卜某的犯罪行为是典型的以企业名义进行的诈骗,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以企业名义进行的诈骗,彰显了人民法院为企业生产发展保驾护航,依法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案例二:河南某建筑公司诉河南某集团公司虞城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多元联动实质化解大额建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公司虞城分公司、河南正阳某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接虞城正商书香华府1#、2#、6#、18#楼及车库主体劳务工程。2023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2#、6#楼暂定合同价款215173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河南某公司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580000元,并按图纸、指令完成全部劳务施工。截至起诉,两被告拒不返还保证金、拖欠工程款5933910.85元。原告公司多次催请支付无果后,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保证金。
裁判结果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截至诉讼之日,原告已经完成车库建造工作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方为了降低成本,多次拖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造成原告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成立,引发诉讼。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涉诉双方经营及财务状况,统筹兼顾企业及业主利益,逐步推进纠纷化解,创设性地提出“现金分期+房产抵押”的还款模式。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邀请住建、房管、人力资源、商会等部门和双方律师参与案件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纠纷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案件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往往交织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多重矛盾,审理周期长,极易衍生次生纠纷。
由于本案涉及的工程款直接关系到一大批农民工工资是否能够足额支付,本案在办理中,承办法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动法院、住建、综治、行业调解力量多元联动,跳出就案办案思维,摒弃“一判了之”办案模式,积极整合审判、行业专业、行政协调多方力量,在厘清工程造价、保证金等争议的同时,促成各方达成可实际履行的解决方案,既保障施工方工程款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对建设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同时守住了农民工工资民生底线,切实减轻了企业诉累,做到案结事了,有效防范可能衍生的农民工工资诉讼与信访风险,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本案的化解,既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又兼顾企业生存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县域大额建设工程类矛盾化解提供可复制案例样本,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三:卢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务纠纷案
——善意文明执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0日,卢某入职某汽车贸易物流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明确工资包括工资报酬和销售提成两部分。但卢某在职期间,某汽车贸易物流公司在未告知卢某的情况下,不但擅自降低工资标准和销售提成,而且延长工作时间拒绝支付加班费。2025年6月,卢某被迫离职。卢某认为某汽车贸易物流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虞城县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虞城县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有明确的劳务报酬及工资提成合同,该公司应向卢某支付相应工资和解除劳务合同经济补偿。仲裁裁决生效后,某汽车贸易物流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卢某遂向虞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此案的执行涉及到双方都非常关注的两个问题。一是卢某年轻,担心如果执行不理想会影响自己以后的就业机会和日常生产生活。二是某汽车贸易物流公司非常注重公司声誉,如果被法院强制执行,公司用工声誉必将受到损害。找到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后,执行干警在执行中认真贯彻落实“规范、理性、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没有机械的查封公司的机器设备,也没有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而是通过耐心释法和协商的方式尽量降低对公司的负面影响,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督促其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在征得卢某同意后,执行干警先后3次邀请仲裁委一起做公司的工作,耐心告知拒不履行生效仲裁的法律后果,执行干警在执行中一心为公司着想,使公司深受感动,双方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之后,执行干警又持续监督案件的后续执行,直到公司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中,执行干警始终坚持“规范、理性、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卢某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护航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执行中,执行攻坚摒弃了机械粗放执法方式,精准区分企业恶意逃债与暂时经营困难,通过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等柔性举措,避免简单查封、冻结、处置企业经营性资产等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为有市场、有潜力的困境企业预留生存发展空间,助力企业稳生产、保用工、渡难关,真正实现“放水养鱼、活水养鱼”。同时,严守司法边界、规范执行行为,兼顾司法刚性与司法温度。不仅实质性化解执行纠纷,实现债权兑现与企业存续的双向共赢,更进一步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