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芙蓉法院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 八百余斤野味交易换来刑事处罚

“那年杏花微雨,你说你是果郡王……”

温润如玉的果郡王大概不会想到,自己的“同名兄弟”——果子狸,如今竟被人打包快递送上了餐桌。

21次交易,836.5斤果子狸和麂子肉,这单穿越大半个中国的“野味”生意,让李某从“野味生意人”变成了“被告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际,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成了“以案释法”的鲜活教材。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在收到谭某“订单”后,从秦岭山区等当地“跑山人”处收购已处理好的野生动物死体,再通过快递将野生动物尸体及制品运往长沙谭某处,谭某收货后将上述“野味”销售给食客。经查,李某非法收购、出售的果子狸、麂子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先后21次在当地非法收购、出售果子狸肉81.4斤、麂子肉755.1斤,非法获利人民币32061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其出售的果子狸肉、麂子肉会被当做“野味”食用,仍收购出售,属于“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交易;且李某销售数额超过三万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最终,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意味着这顿“野味”生意,不仅没有赚钱,还留下了刑事犯罪记录。

法官说法

很多人觉得“抓几只果子狸、麂子”不算什么,实际上它们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是宝贵的自然生态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设专节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规定,体现了国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价值取向。本案彰显了芙蓉区法院以法律为准绳,严厉打击危害野生动物犯罪,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司法理念。未来,芙蓉区法院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合议庭审判职能,落实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综合办理”机制,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印睿 侯轩 孙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