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当天,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这是全国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一楼水产商铺)限期进行降噪、减振整改,并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了解,原告章女士是涉案水产商铺相邻的二楼住户。一楼商铺为经营所需,在店内布设多排鱼池并安装多台抽水泵和增氧泵,设备24小时不间断运转,持续产生低频振动噪声,经楼板向上传导,夜间尤为明显。2026年3月,章女士因睡眠障碍就医。此后她多次与商铺经营者协商无果,遂向衢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拆除供氧电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法院认为,市场经营主体持续排放噪声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认定为环境污染侵权,由经营者就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法院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即便噪声监测数值未超国家标准,但只要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致使持续性低频噪声超出普通人容忍限度,损害群众居住安宁权益,经营者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多次组织现场勘验并咨询声学专家整改意见。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结合现场勘查、医疗记录等证据,按照经济效益原则以及损害最小化原则当庭宣判:判决被告限期进行降噪、减振整改,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一天,广东也诞生了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的省内首例案件。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走进某小区,现场调解一起电梯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同意对案涉电梯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持续3年多的噪声纠纷得以化解。
新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专设噪声污染防治篇章,明确噪声、振动属于法定环境污染物,并将“噪声污染”定义为“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这也意味着,噪声认定不再唯“超标”论,百姓身边的“小烦恼”有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贾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