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心疏导促成“当庭履行” 交通事故纠纷“案结事了”

“没想到在法官的调解下,我们双方能这么痛快地解决问题,赔偿款当场就拿到了!”近日,明水县人民法院成功在庭前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下,双方当事人从最初的对立争执,到最终庭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庭将赔偿款交付原告,原告随即撤回起诉,真正实现了“一件事、一次了”。

基本案情

2026年某日,被告在小区倒车过程中与原告停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已向原告赔付财产损失2000元。但对于原告主张的剩余30000元车辆维修费,被告认为维修金额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拒绝赔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查阅案卷时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维修费数额的合理性上。庭审前,法官并未简单地“坐堂问案”,而是敏锐捕捉到被告并非不愿赔偿,而是对维修项目及费用存有疑虑。为此,法官主动开展疏导工作:一方面,向被告详细解读《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释明作为全责方,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依法应由其个人承担,并客观分析了鉴定评估可能带来的额外费用及时间成本;另一方面,法官也引导原告换位思考,结合车辆实际受损情况及市场维修行情,理性调整索赔预期

经过法官“背对背”疏导与“面对面”沟通,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步缓和,均表达了希望快速解决纠纷的意愿。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庭外自行和解方案:除已赔付的保险款2000元外,由被告再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0000元。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庭通过转账方式将10000元赔偿款交付给原告。收到款项后,原告依约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庭当场裁定准许撤诉,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该案的成功化解,是“枫桥经验”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自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高效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法官在其中的角色不仅是裁判者,更是沟通的“摆渡人”。通过释法明理、情绪疏导,引导双方从“争口气”转向“解决事”,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避免了鉴定等繁琐程序,更从根本上修复了社会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