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同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法典的颁布实施,彰显了国家从法律层面守护绿水青山、护佑子孙后代生存环境的深远考量。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也为打造美丽中国海南示范样本的生态环境做出努力,深入推进“无废岛”建设,开展固废专项整治工作。法典的施行,为海南“无废岛”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为推动法典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作用,落实海南“无废岛”建设工作中关于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部署要求,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特在8月15日“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选取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典型案例进行推送,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彰显生态环境司法裁判规则,引导社会公众学习法典内容,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以司法力量护航生态文明永续发展。
【案情摘要】
原告海口某回收站不服被告海口市某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被告海口市某执法局以原告海口某回收站存在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6万元罚款以及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以及程序违法,请求予以撤销。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海口某回收站的行业类别为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属于工业生产企业,其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及竣工环保验收材料明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钢筋、废塑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同时明确要求其建立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台账。2023年1月,被告海口市某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原告存在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28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同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原告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改正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同时告知原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交书面申辩后,被告经集体讨论后维持拟处罚意见,于2023年3月17日对原告作出罚款6万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从建筑垃圾原料中分拣废钢筋、废木屑、废塑料等杂质属于工业生产工序,分拣产生的废钢筋、废木屑、废塑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并非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的程序性规定,且被告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已经告知了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充分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作出该决定未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不属于程序违法。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2023)琼0107行初109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海口某回收站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生态环境监管的典型行政案件。该案明确再生资源工业化加工生产中分拣的固体废物属于工业固体废物,厘清了行业主体对固体废物界定的认知误区,划定了再生资源企业的环保合规边界。同时,准确区分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法律属性,明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程序使用规则,对同类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本案判决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合法的环境监管行为,守住生态环保底线,又精准界定行政权力行使边界,助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引导再生资源行业经营者树立合规意识,完善固体废物台账管理制度,推动行业绿色规范化发展。
【法官说法】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无小事,相关经营机构务必重视台账的规范建立和日常维护。该台账管理要求看似基础,实则常被忽视,易引发行政处罚风险。企业应将其纳入日常合规管理重点,切勿因小失大。(文秀杭 董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