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公安局接到辖区某小区群众报警,称有人醉酒闹事。办案民警带队赶赴现场处置时,面对醉酒闹事且有自残倾向的古某、塔某,在多次警告无效后,依法将其强制带回。事后,二人竟反咬一口,投诉民警“暴力执法”。
接诉后,督察审计大队迅速介入,经调取执法记录仪证实:民警全程规范执法,无任何违规行为。因古某、塔某投诉反映民警暴力执法问题,伊宁市公安局指定另一派出所办理该案。经调查,古某、塔某所有指控均属捏造事实诬告民警,在证据面前,二人对酒后滋事、干扰执法、恶意投诉等行为供认不讳。最终,塔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古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目前,伊宁市公安局已启动维权程序,对受到诬告的民警澄清正名。
此案虽已办结,但其中暴露出的三个法律误区,值得每一位公民深思警醒。
三大误区深度解析
误区一:“我喝醉了,神志不清,犯了法也不能怪我?”
错误认知:很多人认为醉酒状态下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可以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
法律真相:醉酒不是“免责牌”,而是“加重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也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警方解读:法律视醉酒为“原因自由行为”,即在喝酒前应当预见到醉酒后可能产生的后果。本案中,古某、塔某虽处于醉酒状态,但其打砸物品、阻碍执法的行为依然被依法严惩。酒醒之后,账单照付;法网之下,无人例外。
误区二:“我不满意警察的处理,就可以撒泼打滚,甚至自残来阻碍他们?”
错误认知:认为只要自己表现得“弱势”(如自残、哭闹),警察就不敢动自己,或者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逃避传唤。
法律真相:配合执法是义务,阻碍执行必受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还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
警方解读:民警现场处置是基于法定职责。当事人采取自残、吵闹等方式抗拒执法,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将一般的纠纷升级为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塔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拘留十日,就是血淋淋的教训。
误区三:“为了逃避处罚,我可以随便投诉警察打人,反正查不清楚?”
错误认知:认为只要扣上“暴力执法”的帽子,就能让警察投鼠忌器,或者让自己免受处罚。
法律真相:监督权利受保护,但诬告陷害必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对于查否的不实投诉,公安机关必须为民警澄清正名;对恶意诬告者,将依法从严打击。
警方解读:现代警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镜头”是最好的见证。恶意投诉不仅无法逃脱制裁,反而会因诬告陷害面临新的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莫把监督权当成“护身符”,诚信守法才是正道。(张义君 吴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