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法院:年少莫冲动 斗殴触刑责

  一句闲话、一场争执,一时的意气之争,竟演变为聚众持械斗殴的刑事案件,这是诸多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真实缩影。当下,部分青少年法治意识淡薄、遇事冲动、崇尚所谓“江湖义气”,面对琐碎矛盾不懂包容退让、不会合法维权,反而以暴力逞强,最终触碰法律红线,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案情回顾

  2025年暑假期间,丁某因猜忌赵某等人私下议论自己,与孙某前往内乡某台球室与赵某等人发生争执。丁某离开后,双方矛盾并未平息,孙某为替丁某撑腰,再次与赵某等人争吵对峙,情绪失控之下,双方赌气相约打架斗殴,随后,赵某、周某等多人与孙某、吴某聚集在公路上,双方碰面后,赵某和孙某吵了起来,现场冲突迅速升级,多人上前围堵、推搡、殴打孙某,孙某被撂倒在地,众人持续对其拳打脚踢。其中,周某持赵某事先准备的甩棍击打孙某背部,致使孙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孙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眼及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赵某、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周某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且存在持械斗殴行为,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针对周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经查,周某主动持甩棍殴打被害人,行为积极、危险性大,属于斗殴积极参加者,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符合从犯认定标准,其余合法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同时,法院综合全案情节考量:二被告人案发时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对二人适用缓刑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是暑期典型的未成年人聚众持械斗殴案件,起因仅是微小琐事,却因青少年冲动逞强、漠视法律升级为刑事案件,教训十分深刻。结合该案审理情况,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

  第一,厘清认知,聚众斗殴绝非普通打架。很多青少年误以为打架只是治安纠纷,实则根据刑法规定,三人以上聚众斗殴即构成刑事犯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均需承担刑责。持械斗殴属于法定加重情节,危害性更大、处罚更重,本案中持甩棍伤人的行为依法应当从重惩处。

  第二,参与斗殴并非均可认定从犯。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只有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员才能认定为从犯。周某主动持械伤人,行为积极、作用关键,直接加重损害后果,属于积极参加者,因此法院未认定其为从犯,需承担相应主要刑事责任。

  第三,司法宽严相济,宽容不等于纵容。本案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但缓刑属于刑事处罚,会留存犯罪记录,对个人升学、就业、政审等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青春肆意不等于肆意妄为,年少冲动不能成为逾越法律的借口。每一起聚众斗殴案件的背后,都是法治意识的缺失和情绪管控的缺位。广大青少年当以本案为戒,摒弃戾气、杜绝暴力思维,常怀敬畏之心、恪守法律底线,学会理性处事、合法维权,以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姿态守护青春韶华,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吕纪春 聂传青 郭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