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传枫:以案说法,勿把商业诋毁当商业评论

2026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首次披露了一起直播带货商业诋毁案的判决结果——某知名直播间主播因在直播中发表涉及某白酒产品的不当言论,被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该案中,主播在直播推销其他品牌白酒时,发表了包括“现在国家的白酒标准要求必须是酿造的……加入食用酒精的酒在咱们国家已经不能被叫做白酒了”“某品牌就没有这个标(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酒”等言论。被提及的某酒业公司认为,上述言论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非纯粮酿造,损害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主播在直播推销中对同类竞品作出的评价虽然属于商业评论范畴,可以进行一定的主观评价,但此种评价并非毫无边界,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前提。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交流,经营者及其主播应对评论内容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确保评论真实、客观、全面,即时互动场景下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

法院特别指出,商业诋毁不仅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传播误导性信息。误导性信息即使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现,整体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仍应受到法律规制。本案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和“某白酒包装上无'白酒'字样”不当关联,未区分该品牌旗下白酒与果味酒,也未呈现该品牌多款白酒已获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该案例时指出,该判决明确了直播带货方的商业评论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为直播行业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