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8月6日,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被告人黄某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五指山市人大、市委宣传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及群众代表受邀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6年3月某日,被告人黄某在五指山市毛道乡某村喝酒。同日16时许,黄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朋友从毛道乡往五指山市区行驶,途中因向右变道未观察车况,碰撞到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他人轻伤一级、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拨打110报警和120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鉴定,黄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16mg/100mL,属醉酒驾驶。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案发后积极报警、拨打救助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承办法官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中,黄某血样乙醇含量高达188.16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公职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更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以免付出损害政治生命和个人前途的沉重代价。
法官提醒市民群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法律底线,更是生命红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司法力量守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为平安五指山、法治五指山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王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