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法典首个配套司法解释

人民法治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这是生态环境法典首个配套司法解释,将于8月15日与法典同步施行。会上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情况。

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正式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

据介绍,《时间效力规定》共13条,严格遵循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例外的规则,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一般标准和具体规则,为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时间效力规定》明确了适用法典规定的一般标准,即以引起生态环境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为准,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后的,应当适用法典规定进行裁判。

《时间效力规定》还明确了持续性法律事实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法典程序性规定衔接适用的情形。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法典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司法规范性文件清理方面,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5件指导性案例进行集中清理。清理工作坚持依法清理、全面清理、分类清理原则: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一致的,予以保留;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不衔接、不适应的,根据情况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经清理,保留15件司法解释,修改11件司法解释,废止司法规范性文件1件、不再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4件。经过清理,继续适用的生态环境类司法解释为26件(加上今天发布的《时间效力规定》,共27件),司法规范性文件34件、指导性案例41件。

最高法表示,本次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后,继续适用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符合生态环境法典的原则精神,与法典制度规则一致,为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奠定坚实基础。

(贾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