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多次盗窃三文鱼销赃牟利,三名被告人依法获刑

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成品三文鱼案件。三名被告人在半个月内多次作案,采用皮划艇与粘网工具盗窃养殖网箱内的三文鱼并销赃牟利。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2025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同陈某、赵某,首次使用皮划艇划至某三文鱼养殖基地网箱,以粘网粘鱼方式盗得成品三文鱼60公斤,涉案价值5880元,后共同销赃。

同年12月23日晚,陈某与赵某二人再次行动,于另一处养殖基地网箱盗得三文鱼85公斤,涉案价值8330元。此次赃物由二人平分:陈某将分的三文鱼以2736元售予一家渔具商店店主,赵某则以1700元转卖他人。

仅隔两天,12月25日凌晨,陈某与赵某返回首次作案的养殖基地,以同样手法盗得三文鱼50公斤,涉案价值4900元。销赃由陈某联系同一渔具店老板,得款3124元,陈某通过微信转账1440元分给赵某。

12月28日凌晨,张某单独携带皮划艇、水裤及粘网,再次前往同一基地,盗得三文鱼49条,共计117.25公斤,涉案价值11490.5元。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张某抓获,并当场查扣被盗三文鱼,后全数发还养殖基地。

2026年4月30日,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陈某和赵某涉案金额为19110元,张某涉案金额为1737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构成共同犯罪。鉴于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三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无论作案次数多少、方式如何隐蔽,只要触碰法律红线,终将难逃制裁。财富应靠诚实劳动创造,任何企图不劳而获的行为,不仅损害他人权益,更会让自己付出自由与信誉的代价。守法是底线,更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的起点。(阿合霍力·杜亏 李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