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温暖的港湾,但家庭暴力绝非家庭私事,施暴行为不仅摧残身心,更会触碰法律红线。7月31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自诉案件,在法官释法析理下,双方达成和解,自诉人当场申请撤诉。
库某(男)与阿某(女)系夫妻关系。2026年6月,库某酒后与阿某发生口角,并与阿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阿某肋骨骨折。经鉴定,阿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7月30日,阿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库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杜胜儒全面了解案件原委,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考虑双方家庭关系、子女教育,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首先,对库某开展严肃地批评教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释明其需承担的法律后果,酒后施暴突破道德底线,暴力伤害配偶身体,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已经触犯刑法。明确告知实施家暴致人轻伤一级,已经达到刑事追责标准,将要承担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留下犯罪记录会对其及子女今后生活造成长远不利影响,影响整个家庭。
同时,法官也充分倾听自诉人阿某的诉求,释明刑事自诉、和解、撤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经过法官细致释法析理,被告人库某深刻认识到家暴行为的严重错误,向自诉人阿某诚恳认错悔过。阿某结合家庭现实状况,在自愿基础上与库某达成和解,当庭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家庭暴力绝非“家务事”,实施家暴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将构成刑事犯罪。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家庭矛盾应当理性沟通,切莫冲动施暴,触碰法律底线。(董乔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