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物业私自拖移业主电动摩托车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回顾
赵某系昭苏县某小区业主,日常将一辆电动摩托车,停放于小区单元门口。2025年5月,小区物业公司开展小区环境整治,发现该摩托车长期静置停放、外观落灰、无人挪动,被判定为“僵尸车辆”。随后,物业公司通过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通知、张贴公告告知车主及时清理长期停放车辆。公告期满后,始终无人前来认领车辆,物业公司在未核实车主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遂安排人员将该摩托车拖移搬离。
赵某发现车辆丢失后,经多方查找得知车辆已被物业拖走。赵某多次要求物业公司返还摩托车,双方就车辆处置、损失问题反复协商,但物业公司始终以清理废弃车辆为由推诿,拒绝承担相关责任。7月10日,赵某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
调解中,赵某诉称电动摩托车属于个人私有财产,物业在未提前具体告知、未确认车辆归属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侵犯其财产权益。物业公司辩称,涉案摩托车长期占用小区公共空间,疑似废弃车辆,开展小区环境整治、清理废弃车辆属于物业管理职责,拖移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同意赔偿。
承办法官殷长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物业公司释明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任何人侵占、哄抢、破坏。业主合法所有的车辆属于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物业仅有劝导、督促车主规范停放车辆的权利,无权未经业主许可擅自处置、拖移业主私有车辆。即使是长期停放的“僵尸车”也应通过联系车主、向相关部门报备等合法途径处置,私自拖移造成财产损毁、丢失的,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向赵某说明摩托车长期随意停放落灰、疏于清扫打理,客观上容易让物业产生车辆被废弃的误判,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化解矛盾,降低赔偿预期款。
在法官殷长虹调解疏导下,双方对立情绪逐步缓和,自愿达成调解方案,由某物业公司向赵某赔付财产损失1800元,目前某物业公司已足额履行款项给付义务,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小区环境整治、规范车辆停放,初衷是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但管理行为不能逾越法律边界。物业公司仅享有劝导、引导业主规范停车的管理权限,无权擅自处置业主私人车辆。业主们也应自觉规范停放车辆,不要长期占用单元门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定期打理停放车辆,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共建和谐有序的小区环境。(来扎提·木哈买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