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篇案例入选“吉林法院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报送的“被告人张某亮等7人偷越国(边)境、诈骗案——严惩团伙分工跨境电信诈骗” “被告人迟某梅诈骗案——依法严惩“崩老头”类情感套利型诈骗犯罪”2篇案例成功入选“吉林法院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张某亮等7人偷越国(边)境、诈骗案 ——严惩团伙分工跨境电信诈骗‍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亮、商某、梁某、冯某微、吕某好、薛某、王某燕为非法获利,通过不法途径偷越国(边)境,前往柬埔寨王国金边市,加入“文哥”等人组织、领导的跨国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活动。该诈骗集团组织结构完整、招募人员达数十人,分工配合,分别负责电话引流、骗取被害人交付钱款、转款取现等具体环节。根据该诈骗集团分工安排,张某亮等七人分工负责拨打诈骗电话,冒充国内医保或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按照特定话术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以被害人医保卡或社保卡涉嫌犯罪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再将被害人交给冒充公安民警的成员实施具体的电信网络诈骗,最后进行转款取现等相关工作。其中,张某亮和薛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6万元(以下币种同)、商某非法获利5万元、梁某非法获利10万元、冯某微非法获利7万元、王某燕非法获利13万元。2024年7月11日至7月15日期间,被害人陈某被上述诈骗集团骗取258123元;2024年7月20日至8月11日期间,被害人曲某兰被上述诈骗集团骗取575万元。

2024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亮、商某、梁某、冯某微、吕某好、薛某、王某燕在辽宁省彰武县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张某亮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万元、商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冯某微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薛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亮、商某、梁某、冯某微、吕某好、薛某、王某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已达到数额巨大以上标准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均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七名被告人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并罚,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作出后,七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冒充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诈骗是群众最易受害的高发诈骗类型,社会危害性突出。本案中七名被告人根据诈骗集团安排,分工负责拨打诈骗电话,冒充国内医保或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按照特定话术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以被害人医保卡或社保卡涉嫌犯罪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再将被害人交给冒充公安民警的成员实施具体的电信网络诈骗,诈骗环节层层相扣。诈骗分子借用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通过伪造身份、虚构案情、制造恐慌等手段实施诈骗,利用“权威机关的威慑力+封闭式沟通+引诱转账”的套路模式,通过培训的沟通话术与技巧精准拿捏受害者心理,使其在慌乱和恐慌中配合转账,具有很强的迷惑性,给受害者带来巨大损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凡是以资金核验、洗清嫌疑为由要求个人资金转入指定账户的或是远程要求配合办案视频核验身份且保密不告知他人的,一律是诈骗;不转账、不透露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切勿轻信陌生人声称涉嫌违法犯罪、账户冻结等恐吓话术,保护好个人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四

被告人迟某梅诈骗案——依法严惩“崩老头”类情感套利型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迟某梅分别于2023年10月、12月通过某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李某斌、李某源在网络上结识,虚构姓名、职业等身份信息,隐瞒其已有男友的事实,在假借谈恋爱聊天过程中,虚构“交房租、电费”“没开支”“银行卡冻结”等事由向被害人借款索财,事后,被告人迟某梅不仅拒不还款,还将被害人在聊天软件上拉黑。经查,被告人迟某梅骗取李某斌人民币22562元,骗取李某源人民币36685.39元。

因上述事实被判处刑罚后,被告人迟某梅在服刑期间主动供述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迟某梅以上述同种手段虚构“亲人、朋友结婚”“家里急用钱”“微信限额”等事由,向被害人王某佳借款后拒不还款并删除被害人联系方式隐匿,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0400元,被迟某梅用于个人消费。

【裁判结果】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迟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迟某梅在服刑期间主动供述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迟某梅数罪并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崩老头”类情感套利型诈骗犯罪的典型缩影。所谓“崩老头”,属于网络黑话。“崩”在北方方言中带有哄骗、榨取之意,“老头”特指30至50岁之间、具有一定经济收入且情感需求较为突出的男性群体,尤以80后、90后为主。此类诈骗呈现出高度模式化的递进结构:虚构包装人设——精准筛选目标——建立情感联结——编造理由索财——得手后失联隐匿,是以欺骗为内核、恋爱为外衣,精准收割被害人的情感依赖与财产信任。本案中,迟某梅深谙被害人渴望陪伴、期待真挚关系的心理,利用低成本的情感互动,以恋爱的名义瓦解对方警觉,再以生活窘迫等借口实施索财,手法隐蔽、迷惑性强,其在多段关系中实施上述诈骗行为,将他人真情实感视为套利工具,此举不仅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和损害了人际交往中应有的社会信任基础。对此,人民法院郑重提醒,网络交友应保持理性审慎,切勿轻信“屏幕人设”及动听话术。在网络交友过程中,不随意透露个人身份、职业、家庭等隐私信息,更要对涉及金钱往来的请求保持高度警觉。一旦对方频繁以“急事”“困难”等为由借款,便应果断踩下刹车。感情可期,骗局可防,唯有守住钱财底线,才能避免跌入“温柔陷阱”,防止情感与财产双双受损。

两件案例成功入选“吉林法院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是上级法院对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工作的充分肯定,体现了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惩治涉诈犯罪,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扎实筑牢反诈司法防线的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