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喀拉苏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通过法理与情理相融的柔性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一起因网络私下交易引发的培训费返还纠纷,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阿某系一名在职教师,日常有意提升普通话水平。一次浏览微信群信息时,看到艾某发布普通话培训广告。随后阿某添加艾某微信,详细咨询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及收费标准,并按对方要求支付培训费用1280元。款项交付之后,艾某迟迟没有组织开展任何培训活动,也未提供课程资料、线上授课等任何培训服务。此后,阿某多次通过微信沟通,要求对方安排培训或者退还费用,艾某却不断以各类理由拖延推诿,既不履行培训承诺,也拒不退还培训费。多次协商无果,6月,阿某无奈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喀拉苏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件线索,查明艾某并无正规培训资质,不具备开展普通话培训的能力与条件。考虑到本案属于标的不大的民生小额纠纷,为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践行源头化解纠纷理念,承办法官决定优先启动诉讼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坚持自愿、合法调解原则,采取背靠背沟通方式分别疏导双方情绪。一方面向艾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其收取费用却不提供对应服务,取得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负有返还义务,同时告知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耐心倾听阿某诉求,梳理交易证据,厘清双方争议焦点。法官不简单和稀泥,而是立足事实厘清权责,兼顾情理做好疏导劝说,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经过多轮沟通劝解,双方分歧逐步消除,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艾某同意全额向阿某返还培训费用,这起网络消费纠纷顺利化解。(库莲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