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线上租手机明明已按期退回,为什么还要付留购款?海南万宁法院:退错了

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手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以为将手机退回租赁平台即完成退租义务,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支付留购款,为广大网络租赁消费者敲响法治警钟。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0日,小谢在线上租赁平台上浏览手机租赁信息,看到多多网店出租一台价值5450元的手机,租金为2600元一年,小谢觉得价格合适,当即下单支付,并与多多网店和租赁平台签订了《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租期满后买家支付2850元留购款即可取得手机所有权;同时,租期届满后4日内,买家未按约定退租或实际未退还租赁物的,视为选择留购。

2025年2月2日,小谢不慎将手机摔坏,便向租赁平台申请售后并将手机寄往平台维修。手机修好后,平台寄回,小谢却拒收了两次,且未按合同约定向多多网店退租手机。租期届满4日后,多多网店多次联系小谢,要求其支付留购款,小谢认为手机已经退回平台,拒绝支付留购款,多多网店无奈将其遂诉至万宁法院。

【法院审理】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多多网店已依约交付租赁物,被告小谢应按约定履行租期届满后的退租或留购义务。租赁平台与原告并非同一主体,被告将手机寄往平台维修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向原告退还租赁物;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在平台操作退租并向原告退还手机,依据合同约定应视为其选择留购。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留购费用2850元。

【法官说法】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线上租手机“以租代买”的模式吸引了不少年轻消费者。此案中,小谢误以为将手机送回平台维修,维修完成后手机留在平台处就等同于退还了手机,但出租手机的是商家而非平台,没有按时向商家退还手机,就要依约支付留购款。万宁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享受网络租赁便捷优势的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逾期、损坏、归还、买断等关键内容,避免因不了解合同内容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