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案件当事人原本是交通事故受害方,本占据情理与法理优势,却因情绪失控诉诸暴力,从受害者转变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最终身陷牢狱,还要承担十余万元赔偿款项。本案是典型的“有理变无理、维权变违法”案例,警示教育意义十分突出。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5日,胡某驾驶面包车撞倒行人辛某,发生一起普通道路交通事故。事发之后,胡某随同亲属胡某某主动留在现场,准备依法处置事故善后各项事宜。
同行人员刘某目睹辛某受伤,没有通过合法渠道化解矛盾,径直上前殴打胡某、胡某某二人;受伤倒地的辛某起身之后同样丧失理智,伙同刘某一同实施殴打行为。经司法鉴定,胡某、胡某某伤情均达到轻伤一级,一桩普通的交通事故就此升级为刑事案件。
审理判决
双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辛某故意殴打他人,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案件起因、过错划分、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判决:
1.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
2. 被告人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法院同时判令二人连带赔付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8744.30元。

执行经过
刑事判决与附带民事赔偿判决生效后,两名被执行人即便刑满释放,依旧拒不履行赔付义务。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相互独立,服刑不能抵消经济赔偿,当事人不得以已经服刑为由逃避付款责任。2021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开展线上线下财产查控工作,针对二人刻意拖延、抗拒履行的态度,坚持法理相融、刚柔并济,多次开展普法劝导,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将会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情节严重还可予以司法拘留。办案期间因院内岗位调整,本案由新任执行人员接续督办。在持续思想疏导与法律震慑作用下,两名被执行人认清自身错误。近期,刘某家属主动代为结清全部赔偿款项(此前已陆续给付11万余元),该案顺利执结,各方矛盾彻底化解。
执行干警普法警示
本案留给民众最深刻的教训:即便自身占理,也绝不可以依靠暴力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必须依托正规法律途径。刘某、辛某本是事故受害方,完全能够通过报警报备、交警定责、协商理赔、提起诉讼等方式合理主张自身权益。但二人法治观念淡薄,产生“占理就可以动手出气”的错误想法,妄图以暴制暴进行私自报复。须知肇事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由交管、司法部门依法处置,任何公民都无权私自伤害他人身体。本案中胡某二人全程配合事故处置,并无不当举动,施暴者理应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时冲动之举,换来牢狱生涯、十余万元经济赔偿,留存的犯罪记录还会对个人就业、子女政审造成长久负面影响,付出的代价难以挽回。
双辽市人民法院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难免出现矛盾纠葛,遇事务必沉着冷静,摒弃暴力处事思维,坚持依法理性维权。切勿因一时头脑发热触碰法律红线,原本占理的事情最终反倒需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落得得不偿失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