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学季,守好家庭教育“钱袋子”

导读:

又逢升学季,扑面而来的升学压力,让家长们在孩子的教育上不惜投入重金,而急于求成的做法往往适得其反。近年来,涉及升学、留学等教育问题的合同纠纷有所增加,部分家长因急于将子女送入“名校”,听信“内部指标”“保录取”等噱头,草率订立合同。而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迫切心理,以“有关系”“有门路”为诱饵,承诺办理入学、转学、落户等各种事项,并收取高额费用,最终不仅导致孩子入学无望,还让家长们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教育领域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旨在提醒广大家长提高法律意识,切勿轻信“花钱就能上好学校”的谎言。同时,家长也应遵守合同约定,共同守护好家庭教育的“钱袋子”,维护教育公平。

图为一起涉教育合同纠纷案庭审现场。 王妍 摄

委托办理转学 中间人遭遇诈骗

张某某经朋友介绍结识魏某某,魏某某自称对各个学校的入学政策了如指掌,可以办理孩子转学事宜。张某某受某培训机构委托,向学生家长收取“入学运作费”,并将其中的156万元转给魏某某,委托其办理多名学生入学事宜。魏某某再委托“大能人”李某去办理。然而,李某实则是以办理入学指标为名在实施诈骗,共骗取魏某某332万元,李某另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责令退赔经济损失。因张某某委托的转学事宜始终无法办理,且魏某某仅返还张某某26.3万元,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某返还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某与张某某明知委托办理学生转学事宜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违规委托办理,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魏某某收取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魏某某返还张某某129.7万元。

法官普法

西城区法院法官王德林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委托事项是“通过非正常渠道、找关系办理入学转学”,这种行为扰乱并破坏了正常的入学秩序,影响了他人受教育的权利,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因此,无论合同名称是“委托合同”还是“咨询服务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因目的非法而自始无效。

委托他人违规办理入学事宜,委托事项因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的,受托方依据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委托事项违法,违法者不能因违法行为获利。受托方因上游诈骗等事由遭受损失的,不得以此对抗向委托人承担的返还义务。委托方明知事项违法仍委托,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其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利息等损失不予支持。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入学升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大家长要理性看待子女教育问题,摒弃“花钱就能上好学校”的错误观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遇到声称可以“托关系”“走后门”办理入学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所谓的“内部指标”“领导打招呼”往往是诈骗的温床。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家长的焦虑心理,层层转包、层层加价,最终钱款被层层截留,入学事宜却石沉大海。请广大家长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招生政策,理性规划子女教育路径。如发现诈骗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

天价定制服务 单方解约需担责

李某的母亲杜某与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9年的留学服务合同,目标是将李某送入国外某顶尖名校,合同总金额高达435万余元。

然而,在服务进行到第四年时,杜某以该公司无资质、服务质量差、推荐的学校“资质极差”为由,单方为孩子办理转学并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全部费用300万元及监护费、补课费差额。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则反诉要求杜某支付剩余服务费30余万元及滞纳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为李某进行了大量咨询辅导,帮助其顺利办理数项入学手续,进行了学术能力测试、咨询辅导、到校访问等服务。原告方多次随意弃考、甚至在未与被告沟通的情况下擅自为孩子办理转学,构成根本违约,且原告方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明显违约行为。考虑到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宜继续强制履行,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退还原告咨询服务费11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官普法

西城区法院法官助理王妍指出,家长与留学服务机构签订长期定制类留学服务合同,机构具备相应履约事实且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留学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有赖于双方的高度信任和持续配合。即便机构愿意继续履行,但学生拒绝继续履行,双方实际也无法继续履行。因此,留学服务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守约方无权要求强制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学生未与机构协商且自行采取弃考、转学等行为的,构成根本违约,法院确认合同终止履行的,家长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留学服务合同往往周期长、费用高,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家长在签订留学服务合同前,务必仔细了解机构资质、服务内容、退费条款等,不要被“高端定制”“名校保录”等宣传话术迷惑。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都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留学的核心在于学生自身的努力和成长,并非靠高额服务费就能“买”到名校录取通知书。

约定“保录”名校 高额服务费难追回

两名有留学需求的学生(案外人)先后委托某教育公司办理入学事宜。该公司又与尹某签订两份《合作协议》,约定尹某代该公司为两名学生分别办理国外某著名大学本科定向录取和本科转学定向录取,合作服务费均为200余万元。某教育公司先行支付一期款项共计110万元,并要求如未成功办理入学,尹某3日内退还所有费用,逾期退还按银行利息2倍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直至秋季入学办理截止,尹某仍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经某教育公司反复交涉,尹某仅返还8万元,尚欠102万元本金及相应违约利息。某教育公司将尹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尹某返还剩余服务费10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尹某返还原告服务费10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5万元,总计108.5万元。

法官普法

西城区法院法官助理王妍指出,留学中介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作出“保录取”等保证性承诺。留学中介以“保录取”“定向录取”“内部渠道”为名与学生或家长签订服务协议,约定高额服务费并保证未录取全额退款的,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甚至欺诈。中介未履行协议义务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收取的服务费应予返还,约定违约金不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予支持。

正规的留学申请需要学生凭借自身学术成绩、语言能力、综合素质等通过合法渠道申请,不存在所谓的“保录取”。家长和学生在选择留学中介时,务必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机构,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尤其关注服务内容、退费规则、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发生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勿轻信“百分百录取”“内部指标”等虚假承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法官提醒

审慎签约 依法维权

针对家长们在孩子的升学、留学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合同纠纷等问题,西城区法院提示广大家长,应注意从以下几点进行有效防范:

第一,做到心中有数,掌握申请主动权。委托中介不等于做“甩手掌柜”。家长和学生应主动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目标院校的招生政策、申请流程及截止日期。所有申请材料、录取通知及缴费凭证务必由本人亲自核对确认,切勿将核心事务全权交由他人操作,避免陷入“钱学两空”的被动局面。

第二,严格审查资质,远离黑中介陷阱。家长和学生在选择教育服务机构时,务必查验其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确认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切勿轻信无资质的“个人顾问”“工作室”或所谓“内部关系”的口头承诺,警惕那些包装精美的“定制化”“保录”话术,从源头降低被骗风险。

第三,坚持对公转账,确保资金安全。在支付申请费、学费、住宿费时,务必通过学校官方指定的对公账户缴纳。凡是要求转入个人账户或以“代缴”“避税”“免手续费”等为由,要求转入个人账户或者诱导私下转账的,要提高警惕,极有可能暗藏骗局。

第四,注重证据留存,及时依法维权。家长和学生在与相关机构签订教培服务合同时,应仔细阅读退费条款及违约责任,务必保存好签约、沟通、转账全过程聊天记录及转账回执、书面合同等全部凭证。涉及诈骗时,第一时间整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民事退费纠纷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及时挽回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承担。

(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