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毛芳圆 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商铺租客以“未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拖欠物业费长达4年多,累计欠费6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租客支付物业费及利息合计7万余元,同时判决业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起,张某租赁了B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某小区的三间商铺,面积共计665.32平方米。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水、电等一切费用由承租人张某负担。然而自2021年4月至2025年7月,张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短信、书面通知等方式催缴,张某均以“租在二楼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等理由拒绝支付。物业公司遂将张某及业主B房地产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于2021年7月、2024年7月两次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已履行了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张某作为物业实际使用人,该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指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据此,B房地产公司作为业主应对张某欠缴的物业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物业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合计7万余元,B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业主,与租户约定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仅在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有权选择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费用,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法向租户追偿。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应对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和诚信状况予以充分关注。同时,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针对的是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个别业主以自身未直接使用某项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于法无据。即便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一般性服务瑕疵也不构成拒交全部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业主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