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好好停门口,却被楼上掉落的瓷砖砸了个正着。修车花了三千多,物业却说“这事你得找房主”,物业的说法站得住脚吗?谁该为这起“天降横祸”买单?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普法案例。
2026年4月的某天,伊川县某小区临街楼栋的外墙瓷砖突然脱落,不偏不倚砸中了停在楼下的一辆“零跑”牌新能源轿车,造成车辆后挡风玻璃完全碎裂,后背门也凹陷变形。车主王女士发现后,当天下午就将车送到修车店维修,共计花费3060元。
事发后,王女士第一时间联系小区物业的负责人姚经理,协商赔偿事宜。然而,自初次沟通后,姚经理便开始拒接电话,企图推脱责任。无奈之下,王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对“外墙瓷砖脱落砸坏车”这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原告事发时车辆违规停放,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是本次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应自己承担责任;案涉二楼、三楼商铺外墙瓷砖产权、管理责任应归属商铺业主,被告公司并非外墙瓷砖所有权人、专属使用人;被告公司已经履行物业服务安全管理义务,不存在任何管理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小区公共维修基金仅用于住宅共有部位,无法用于业主专有商铺外立面维修。
看似“理直气壮”的物业,其说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承办法官通过深入调查,多方走访后,对争议焦点给出了明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官指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脱落的瓷砖是外立面墙体,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外立面(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因此,被告作为案涉共有部分的管理和维修方,具有法定的维修养护职责。且事发当日并非恶劣极端天气,故可排除不可抗力等因素,而被告作为小区管理方未能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加固、更换等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日常的维护义务。
事发后,被告及时在事发区域布局围栏防止人员和车辆靠近,说明被告完全有能力防范潜在危险的发生,但未采取进而最终酿成本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另一方面,截至庭审时,被告承认脱落的外墙瓷砖仍然未重新安装,可知目前仍处于危险状态,有随时引发周边的瓷砖再次脱落的隐患,进一步说明被告怠于履行职责,没有守护好民众 “头顶安全”的责任。
但另一方面,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将车辆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或停车位,停放位置紧邻外墙,该行为也存在过错,对车辆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可以相应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原告车辆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维修车辆费用2295元,其余25%责任由王女士本人自行承担。
承办法官司磊磊:
小案不小看,本案虽然诉讼标的额仅三千余元,却向物业企业发出了明确警示:守护业主“头顶上的安全”是底线职责,物业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约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切莫因疏忽大意或侥幸心理酿成事故;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观察周边环境,停车、通行等需多一分风险意识,一旦遭遇高空坠物,务必第一时间报警、拍照取证、保留票据,依法理性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张鼎铭 朱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