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珲春法院:拘留不是免赔的“挡箭牌”

有些人认为打架受到行政拘留,这事儿就算“两清”了。真的如此吗?近日,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广大群众解答了疑惑——民事赔偿“躲”不掉。

张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冲动之下,张某对王某拳脚相向,致王某受伤。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张某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然而,王某就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法庭上,张某满脸不解:“我已经被拘留过了,为什么还要赔偿?”

面对张某的困惑,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责任。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惩戒,属于行政责任。而赔偿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是对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填补,属于民事责任。两者性质不同、功能不同,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抵消。张某的行为既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又侵害了王某的人身权益,给王某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的耐心讲解,张某终于明白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是并行不悖的两条法律责任,挨了拘留不等于免了赔偿。

珲春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冲动是魔鬼,打架没有赢家。一巴掌下去,可能是行政拘留,一拳挥出去,可能是刑事犯罪,同时还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遇事多一分冷静,切莫因一时冲动触犯刑法,既失了自由,又赔了钱财。(孙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