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察汗乌苏人民法庭审理一起私自口头送养纠纷

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口头送养约定,能否作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依据?血缘亲情是否必然成为判定未成年人抚养归属的唯一标准?2026年6月,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察汗乌苏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私自口头送养引发的收养纠纷。法官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置于首位,倾听孩子内心真实想法,兼顾法理尺度与人文温度作出裁判,妥善化解两家多年心结。

基本案情

阿某和木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初,双方生育一子。受当时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二人因担心政策外生育面临处罚,主动联系一对婚后多年未育的夫妇,将孩子交由对方代为抚养。孩子送养刚满一年,阿某和木某即心生悔意,要求接回孩子,均遭养父母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两家仅以口头方式达成送养约定,未依照法定程序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其间,民政工作人员多次出面组织协商解决,因双方分歧较大,矛盾始终未能化解。阿某和木某遂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当年的收养行为无效,判令孩子由其接回抚养。

在庭审中,养父母道出了多年来的隐忍与期盼,夫妻二人婚后一直未能生育子女。八年来,孩子的饮食起居、教育医疗等一切开销均由养父母承担。其间,养父母曾主动联系生父母,恳请对方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共同补办合法收养手续,以便为孩子办理户籍登记,使其能够顺利入学、正常生活,但父母始终未予配合。如今孩子已适应现有家庭生活,生父母突然起诉要求领回,养父母在情感上难以接受,只希望完善合法手续,让孩子维持稳定的成长环境。

法院审理

法官古丽尼沙·对山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认案涉孩子系生父母主动、自愿送交养父母抚养,养父母不存在欺骗、强迫等不当行为;双方达成的口头抚养约定,未发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关系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双方从未办理登记手续,故该收养关系在法律层面并未成立,生父母请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因缺乏“有效收养”之前提,其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收养关系不成立,并不意味着生父母可以径行将孩子带回。被抚养人已与养父母形成长达8年的稳定事实抚养关系,其生活、情感、教育均已融入现有家庭环境,要综合考虑是否符合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益的纠纷,必须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该名孩子已满八周岁,具备清晰的认知能力和完整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官单独与孩子沟通交流,认真倾听其内心想法。孩子明确表示,养父母在其成长过程中始终陪伴左右,他已将养父母视作最亲近的家人,愿意继续留在养父母身边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综合考量孩子八年稳定生活现状、本人真实意愿、养父母长期照料付出等多重因素,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阿某、木某(生父母)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在未成年人抚养问题上,血缘关系不是评判亲子归属的唯一标准,孩子的幸福感、安全感和稳定的情感依托才是更值得珍视的价值。私下口头送养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且在日后埋下家庭矛盾隐患,同时也会使孩子在户籍登记、入学就读、医疗保障等方面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如遇抚养、送养等问题,务必通过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正规手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古丽尼沙·对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