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曝光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为严厉打击酒驾醉驾突出违法行为,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交管大队持续开展酒醉驾违法查处,现将近期查处的1起酒后驾驶机动车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以案释法、以儆效尤。

违法案例

近日,丁某某驾驶小刀牌两轮车沿清河林业局中直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口头传唤其至清河分局办案区接受调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4mg/100mg,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管大队对驾驶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及处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警方提醒:

酒驾醉驾危害极大,极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人摒弃侥幸心理,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底线,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辖区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