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化解一起二手电动车买卖合同纠纷

邻里本该守望相助,却因一辆二手电动车的买卖争执不休,昔日和睦的街坊互生嫌隙。7月27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法理释疑惑、以乡情暖人心,成功调解这起小额买卖合同纠纷,让闹上法庭的邻里握手言和,实现矛盾就地化解。

林某购置一辆三轮电动车,使用一个月后,林某便将车辆以4500元的价格转让给相处多年的邻居努某。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口头约定,努某须于2024年6月付清购车款,车辆当场交付完毕,努某随即接手使用。

时隔一年,电动车电瓶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努某将车辆故障归咎于车辆出售时的质量缺陷,拒绝支付已到期的4500元购车款,提出要将三轮车退回林某、撤销买卖合同。

林某认为车辆交付时努某现场查验确认车况,电瓶损坏是使用后的自然损耗。车辆交付完毕,买卖合同已生效,买家理应如约支付货款。此后,林某数次讨要款项,双方为此争执红脸,多年邻里关系降为“冰点”。2026年7月21日,林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努某足额支付购车款4500元。

承办法官吾丽汗·卓塔别克了解到原被告是多年老邻居,矛盾仅仅源于对二手买卖权责、产品售后责任的法律认知不清。一纸冰冷判决了结案件,款项纷争虽能解决,但会撕裂邻里关系。为此,法官确定调解优先、法理先行的调解思路,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

“口头买卖合同,双方自愿达成合意、标的物完成交付查验,就具备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电动车现场确认没问题,从交付那刻起,车辆的使用风险就转移到努某身上。”调解室内,法官逐项释法说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细致拆解权责边界。车辆使用后出现电瓶故障,属于正常使用损耗,不属于出卖人预先隐瞒的质量瑕疵,不能以此为由单方面拒付全款、要求退车退款。

“远亲不如近邻,因为几千块钱闹到法院不值得!”法官结合邻里相依的乡土情理娓娓劝导着。一番释法劝导慢慢消解双方心中的怨气。努某认清了自身付款的法律义务;林某也念及往日情分,作出让步。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努某当场一次性向林某支付购车款2000元,林某自愿放弃剩余全部2500元款项,当场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双方此前的矛盾烟消云散。

小小车款纠纷,折射基层治理大文章。此次案件调解,用法治标尺划定交易权责、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又以柔性司法留住邻里温情,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加那提古丽·努尔赛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