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将闲置商铺借给熟人当仓库,没想到暖气漏水引来一场赔偿官司。房主、借用人、物业公司,谁该为这场“水患”买单?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商铺漏水案,为“借房”双方敲响了责任警钟。
刘先生在尼勒克县某商贸城一楼经营一家服装店。2025年初冬的一天清晨,他推开门傻了眼——天花板正往下淌水,一批新到货的服装被泡得面目全非,墙皮脱落一地。
水从何来?物业排查发现,二楼202商铺的暖气分水管接口脱落了。这间商铺产权归房产公司,两年前无偿借给张女士存放杂物,平时铁锁把门,少有人去。刘先生索赔无果,2026年4月,刘先生将房产公司、张女士和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
在法庭上,三方各执一词:房产公司说:“房子借出去了,第一责任不在我”;张女士更委屈:“我没签合同、没交费用、就放点杂物,凭什么让我赔”;物业公司态度更坚决:“漏水点在业主室内,不归我们管。”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主要负责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维护,而漏水点位于业主专用部分内部,物业公司在事发后已及时通知、协助处理,履行了义务,无过错,无需担责。而借用人张女士作为商铺的实际控制人,对室内的暖气管道等设施负有最直接、最日常的管理维护义务。因其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存在主要过错。产权人房产公司将商铺交付他人使用,负有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初始义务,选任、监督使用人的间接义务,以及维修、更换损坏或老化设施的义务,其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7月2日,尼勒克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三方的过错程度及无偿借用的事实,判决由张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房产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最大的特点在于,实际使用人与产权人分离,且为无偿借用。这提醒我们,“借用”不等于免责,“所有权”也不等于“全责”。无论是借用人还是产权人,都不能对房屋的安全状况掉以轻心。一次小小的疏忽,就让平静的生活泛起涟漪,甚至对簿公堂。只有各自都明晰自身责任,真正担起“管理人”的谨慎义务,才能守护好邻里之间的安宁与和谐。(邓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