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亲友、同事之间相互借钱周转十分常见,不少人碍于情面,借款时不写借条、不留存证据,认为“熟人不会赖账”,可一旦发生纠纷、对方拖欠不还,就极易引发矛盾,甚至对簿公堂。近日,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此提醒广大群众“先留证,后借钱”。
案情简介
迪某诉称:“迪某与孙某两人系朋友关系,2025年孙某因家庭困难,向迪某借款5000元,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出于信任,迪某借款时没有让孙某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孙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迪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5000元借款,迪某仅提交了单一证人当庭证言,未提交借款凭证、转账记录、取款凭证、催款记录、聊天记录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该证人证言属于孤证,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实双方就该5000元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迪某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迪某主张的5000元借款本金,莎车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三款: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法官提醒
亲友之间借款切勿仅凭口头约定,尽量签订借条、欠条,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借款人身份信息等内容;
借款交付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可溯源方式,避免现金交付无凭证;
借款到期及时催要,保留催要记录,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布威艾洁尔古丽·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