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张的你怎么没问我,就把钱都转给那个姓刘的呢?”
“我就转了你能怎么的!”
“你要是不让她把这30万块钱还回来,我就去法院告她。”
“爱去哪告去哪告去。”
……
近日,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第三者产生的夫妻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2018年至2026年期间,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刘某发展并保持不正当交往关系。在此期间,张某未经配偶赵某同意,擅自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刘某转账,累计金额达30万元。赵某在发现上述事实后,认为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刘某取得该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返还全部款项30万元。
调解经过及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确认了转账事实及款项性质。考虑到本案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且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法官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被告刘某释明法律: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婚外第三人,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刘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同时,法官从情理角度引导刘某认识到,介入他人婚姻、接受赠予的行为不仅有违社会道德,也侵害了赵某作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
针对原告赵某,法官亦耐心疏导,引导其理性看待婚姻中的问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刘某分期返还原告赵某不当得利款项共计30万元。至此,这起因婚外情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同时在调解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耐心心理疏导,张某与刘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和平分手,此行为也得到了原告赵某的谅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婚外情引发的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件的妥善化解具有多重典型意义。
第一,本案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忠诚的刚性保护。婚姻关系以夫妻忠实义务为基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以平等处理权为核心。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婚外第三人,不仅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更是对婚姻制度的公然挑战。法院依法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人返还财产,以司法裁判为婚姻忠诚“撑腰”,向社会传递了“出轨必付出代价、插足必承担后果”的明确信号。
第二,本案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有力践行。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集中体现。婚外情赠与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破坏婚姻家庭关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为法律所否定。本案的裁判结果,以司法权威捍卫了社会道德底线,体现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与“道德是法律的价值追求”的有机统一。
第三,本案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和谐”“诚信”“友善”,其中“和谐”包含家庭和谐,“诚信”要求忠实履约,“友善”呼唤尊重他人。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和金钱观,倡导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警示社会公众切勿逾越道德红线、触碰法律底线,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鲜活的司法样本。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元。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此类案件,以案释法、以案明德,既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更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