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纠纷千里维权 促双赢倾情调解——河南省内乡县司法局湍东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跨省农机买卖合同纠纷

  7月22日,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司法局湍东司法所主持下,一起跨越3000余公里的农机买卖订制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来自新疆巩留县的种植户李某某与内乡县某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握手言和,当场签订补充协议,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2026年4月21日,李某某与内乡县某农机公司签订《甜叶菊割晒机订购合同》,订购了两台甜叶菊割晒机,约定了合同总价款,约定交货日期为6月5日。合同签订后,李某某陆续支付大部分定金。然而,截至7月22日,已逾期47天,公司仍未交付设备。

  正值甜叶菊收割关键期,李某某不远万里从新疆赶到内乡县,情绪激动地要求公司退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某遂向当地司法所申请调解。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迅速展开调查。经核实,公司对逾期交货事实不持异议,辩称系上游供应商延迟供货所致。调解员认真查阅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准确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本案合同定金为7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李某某所付定金远远超过20%,超过部分应视为预付款。调解员心中有数,但未在第一时间亮明底线,以保留调解空间。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沟通。一方面向李某某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其权衡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的利弊——解除合同意味着重新寻找供应商,可能错过农时;另一方面向公司指出,逾期违约事实清楚,进入诉讼不仅需承担违约责任,还将影响企业信誉,建议公司拿出诚意尽快履约。

  经4个多小时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补充协议:公司承诺于7月31日前交付两台设备,李某某于交付日支付尾款;若甲方逾期付款,已付款项中定金部分不予退还;若乙方逾期交货,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差旅费等全部实现债权费用。

  至此,这起跨越3000公里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调解员既依法维护了新疆种植户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涉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彰显了人民调解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生保障中的独特优势。(吕纪春 周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