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法院审结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

近日,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广大租车群体敲响法律警钟。

随着自驾出行日益普及,汽车租赁已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但部分租车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合同审查意识不足,发生事故后极易陷入维权被动。2025年5月31日,被告俞某、王某与原告某汽车租赁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北京牌越野车一辆,租金每日240元。后俞某两次续租,6月2日,王某驾驶该车发生单方事故,负全责。车辆经保险公司确认为全损,赔付租赁行4.62万元,另支付残值及拖车费4.35万元。租赁行主张二被告支付事故当日(6月2日)至全损确认日(12月30日)共210天租赁费5.04万元。

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作为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关于案涉格式条款,合同中“承租方应承担车辆理赔、维修期间不能正常出租所造成的租金损失”的条款未明显加重被告责任,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自甘风险的抗辩,王某自知驾龄未满一年,对于俞某亦应审查驾驶人资质,故不予支持;关于车辆故障导致事故的主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不予支持。综合考虑保险公司定损期限过长,法院酌情认定定损期间为30日,判决二被告支付租赁费7200元。

便捷租车的背后暗藏法律风险。广大群众在选择租车出行时,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恪守合同约定、重视书面规则,摒弃口头侥幸心理,有效规避各类租车纠纷,保障自身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