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驾在送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责任由谁担?湖南安乡法院判了!

叫个代驾本想省心,谁料在送车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呢?近日,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年6月17日,聊城某汽车销售公司将其名下一辆小型轿车卖给桂林某二手车行,因两地距离较远,双方约定由桂林某二手车行上门将车辆提走。朱某从事代驾工作,平时通过微信群、同行介绍等形式接单。当日,朱某经同行介绍接到该代驾订单,负责驾驶案涉车辆将其从山东省聊城市送至广西桂林市,代驾费用按公里结算,油费、过路费等由朱某自行负责,行驶路线由朱某自行选择。2025年6月19日,朱某驾车行驶至安乡县安丰乡西南洲村4组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所驾车辆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彭某驾驶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后载王某)的尾部,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彭某、王某无责任。朱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王某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朱某、聊城某汽车销售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5.8万元。

聊城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车辆既已出售,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桂林某二手车行负责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朱某的代驾行为如何定性,聊城某汽车销售公司、桂林某二手车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朱某通过同行介绍接到定作人桂林某二手车行的代驾订单,要求将案涉车辆送至广西桂林,代驾费用按公里结算,途中产生的油费、过路费等由朱某自行负责,行驶路线亦由朱某自行选择;且在朱某驾驶过程中,桂林某二手车行对朱某的驾驶路线、操作方式等未进行指挥和管理,综上,朱某的代驾行为具有典型的承揽活动特征。朱某具备驾驶资质,桂林某二手车行不存在选任过错,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事故发生时,聊城某汽车销售公司已将车辆出卖并交付,该车辆所有权已转移,聊城某汽车销售公司对此次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经交警大队认定,朱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于王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朱某予以赔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朱某分别赔偿王某18万元、40.8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代驾这一职业也被进一步细分为个人(私人)代驾和平台代驾。该案中,朱某的代驾订单并非由商业平台派单,而是属于个人代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之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选择与某一承揽人订立合同,是基于对特定承揽人设备、技能等的信赖,定作人的目的是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并不仅仅是获得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务本身,一方面,承揽人一般须凭借自身的设备、技能、劳力等完成工作成果并对此承担风险;另一方面,承揽人对承揽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能、劳力等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指挥或管理。该案中,朱某在接单后,按照要求将车辆从起点开往指定目的地,在代驾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费、油费、车辆损失费均由朱某自行承担,实际相当于交付工作成果;当车辆安全抵达目的地后,工作成果才算符合要求的完成,对方才会支付报酬,故朱某与桂林某二手车行之间属于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桂林某二手车行不存在选任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案涉事故发生时,聊城某汽车销售公司已将车辆出卖并交付,车辆所有权已转移,聊城某汽车销售公司对此次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找代驾”日渐成为大家新型消费习惯,越来越受到群众的认可。随着代驾行业日益庞大,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对此,法官提醒大家,要选择正规代驾,留存好服务凭证,发生交通事故时要理性应对,依法维护权益,避免因情绪冲动导致矛盾升级。(肖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