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真银假币”是否构成诈骗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严文智

在文玩市场中,清代晚期和民国时期的银元由于存量较多、保值率较好,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收藏爱好者的追捧。但是,一些专门从事文玩交易的从业者,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将现代的银元仿制品经过做旧处理,然后以古代、近代留存银元的价格出售,试图利用文玩交易中的特殊规则违法获利,最终却被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大家引以为戒。

【基本案情】

蒲某自2024年起,通过朋友获得仿古银元的进货渠道,蒲某先后从该渠道购入仿古银元“袁大头”等种类的银元500多枚意欲销售。蒲某走访多处文玩市场,与商家沟通收购银元的生意,将自己持有的仿古银元给相关店家鉴赏。在该过程中,蒲某明确告知店家自己的银元都是民国的,是自己家传的,希望卖个好价钱。最终一店家以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197枚仿古银元。

数日之后,店家请具有文物鉴定知识的专业人员看过这批银元后,得知均系现代仿制品,遂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将蒲某抓获。经办案单位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鉴定,认定蒲某卖出的银元确系银制品,但并非民国时期的银元留存而系现代仿制品。此后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指控的诈骗金额达到14万多元。

【审理情况】

在庭审中,蒲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在文玩交易市场中,买家无法辨别真伪是正常情况,文玩交易遵循的规则是“买定离手”,买家自己“打眼”(看走眼)的责任不应当转嫁给卖家;

2.蒲某出售的银元虽非真品,但制作材质确系银,属于“真银假币”,本身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经过开庭审理和庭后多次沟通,法院最终认定蒲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虽然文玩市场有其特殊交易规则,但蒲某在销售银元过程中,虚构了银元的性质和来源,自己明知是现代加工厂的产品却谎称是自家祖传,对于真品与仿品之间的差价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同时,法院也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涉案银币本身的价值应当根据交易时的市场价确定后从诈骗金额中扣除,涉案金额从14万余元下降至6万多元。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蒲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说法】

考察“真银假币”的交易与诈骗罪的界限,应当注意诈骗罪中客观上“虚构事实”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两个核心要件。对于行为人自己也不清楚来源的银元,行为人按真品银元销售,即使鉴定为仿品,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缺乏清晰认识,不能以诈骗追究其责任,对于买家来讲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但在本案中,行为人明确地知晓银元的来历和真伪,公安机关也查实了其进货的所有交易记录、收货记录,在此种情形下就应当认定其以仿品充真品的行为属于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虚构事实”,并进一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核心在于其行为类似“知假卖假”。本案也警示广大市民尤其是文玩从业者,“买家打眼”并非文玩交易中排除法律责任的挡箭牌,诚信经营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