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筑牢辖区生态安全法治屏障,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司法局结合本地典型涉野生动物违法案件开展以案释法,警示广大群众严守禁猎法律法规,切勿因小利触犯法律底线。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被告人刘某为谋取私利,在辰溪县禁猎区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网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共计捕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貉 1 只、国家 “三有” 保护动物蒙古兔 1 只。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野生动物总价值 4080 元,其中貉价值 4000 元,蒙古兔价值 80 元。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量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对涉案作案工具、野生动物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另因刘某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需承担民事生态赔偿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 4080 元,并全额承担环境损害评估费 800 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贪图微小利益铤而走险,擅自捕猎野生动物,不仅逾越法律红线,还给本地生物多样性带来难以逆转的破坏。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家园。广大群众无论出于猎奇心理,还是贪图野味、谋求私利,都不能私自猎捕、伤害各类野生动物。法律底线不容试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心存侥幸,直至身陷刑罚、赔付巨款后方追悔莫及。(罗金成 钟婧 文梦瑶 米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