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牵线伪造一张存单 换来“刑罚+罚金”

近日,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伪造金融票证案引发关注,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4年8月,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结识金某,金某欲伪造大额银行存单使用,被告人刘某为赚取介绍好处费从中牵线搭桥。被告人刘某先后两次收取金某好处费合计1200元,联络上游制假人员伪造面额21万元的银行存单,还出资购买油卡支付制假酬劳。初次制出存单面额仅2.1万元,被告人刘某再次对接重新伪造出21万元存单交付金某。

2025年6月,金某母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该伪造存单到银行网点取款,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场识破,案件随即暴露。2025年11月,公安机关跨省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到案后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综合考量其具有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依法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龙井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金融凭证造假法律零容忍,银行存单、存折、汇票、保函等金融票据承载金融信用,受法律严格保护,伪造一张即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不存在“金额小、数量少就不追责”的例外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居中联络、对接制假、收取好处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应当依法追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使用来源不明的票据,切勿转借或接收他人提供的大额存单,持票据办理存取业务时,务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审慎核实票据真伪,以免陷入犯罪链条。(董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