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指出,要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主线,健全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检委会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居于中枢地位,对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起到了重要作用。司法责任制是优化检察权运行管理体系的核心基础,是重塑检察权司法属性的关键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检委会兼具办案组织、重大业务决策的双重职能,对深化司法改革意义深远。立足司法责任制改革,探索检委会制度优化路径,是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的关键举措。
一、新形势下检委会规范运行的主要原则
(一)表决方式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在检委会集体决策中具有重要地位,保证了检察机关议事议案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在检委会讨论和审议案件的过程中,实行民主讨论和集体决策,能够充分彰显检委会委员的集体智慧,防止决策的片面性,同时保障法律监督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高效有序开展。
(二)权责统一彰显司法责任制要求
首先,明确权责划分。相关规定对检察官、检委会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清晰界定,确保了权力与责任的有机统一。其次,界定议案范围。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范围符合相关规定,重点涵盖重大、疑难、复杂等类型的案件。检委会运行机制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符合司法责任制的要求。
(三)案件审查恪守司法亲历性原则
检委会委员不仅要实现阅卷环节的亲历性,还要确保证据审查的全面性。检委会委员通过阅读案卷、审查证据材料,能够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形成初步判断,为发表意见、作出表决进行准备。因此,司法亲历性是检委会议事决策高效性的重要基础。
(四)监督制约规范检察权依法运行
检委会对检察权运行实施监督与制约,通过明确职责定位、合理界定行使范围等措施,强化对检察权的监督约束。同时,进一步厘清检委会的权限,划分检察长及检察官的权力边界,并探索形成检委会制度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及人民群众监督相衔接机制。
二、检委会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筹推进“三个管理”的宏观环境下,检委会决策、指导、监督和保障功能日趋凸显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需要重视解决。
(一)人员行政化与司法责任制存在一定张力
首先,人员结构行政化倾向。相关文件明确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并设立专职委员。但实践中“资深检察官”标准界定模糊,缺乏统一认定依据。其次,人员组成流动性不足。检委会委员任职基本保持稳定,仅因调动、退休、退额被动调整。随着“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持续增多,检委会决策亟需各业务领域专业人才支撑。
(二)权责不对等与司法责任制存在适用冲突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及《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承办检察官对汇报事实负责,参会委员对个人意见及表决结果负责,但现行规定未明确集体决策中的责任分配比例。实践中,检委会集体负责制容易模糊个人责任边界,与权责统一的核心要求存有差距,形成制度适用冲突。
(三)程序不规范与司法责任制存在履职短板
首先,办事机构职能发挥不够充分。机构改革后,基层检察院大多将检委会办事机构并入综合业务、案管等部门,仅由少量员额检察官专职负责。办事机构侧重会前筹备、会议记录等事务性工作,实体审查、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等职能发挥不充分。其次,议定程序不够严谨。检委会例会制度不够健全,案件及事项提请审议存在随机性,办事机构前置审查时间不充足。第三,决策质效尚需提升。检委会人员组成缺乏层级梯级架构,内部组织体系不完善,一定程度弱化了检委会议事决策质效。
三、新背景下加强检委会建设的前景展望
检委会不仅要主动适应检察管理的新任务,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议案办理机制,持续细化司法责任制内容,保障检察体制改革能够全面准确落实。
(一)完善制度规定,精准界定检委会职能定位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12条规定,对于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应当制作报告,经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司法改革后,内设机构负责人主要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存在制度规定与实际运行脱节的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已对检委会工作开展诸多实践探索,为制度优化积累了经验。新形势下,需修订完善相关规定,精准界定检委会职能权限,以提升议事质效为核心,充分发挥其重大案件决策、法律适用指导职能,将“三个管理”要求贯穿履职全过程,适配司法责任制改革发展需要。
(二)规范委员选任,努力改变检委会行政倾向
检委会委员选任兼顾行政资历与业务素养的双重标准,使得业务决策仍存在明显行政化倾向。建议拓宽委员选任渠道,择优选拔业务精湛的优秀检察官进入检委会。同时依托信息化、多媒体示证等智慧检务手段,强化委员亲历性审查,提升议事决策效能。在选任程序中,应明确委员的素质标准和资格条件,并注意优化员额配比的年龄结构,健全委员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同时,需进一步完善检察官联席会制度,充分发挥案件前置分流过滤作用,精准把控上会案件质量。
(三)强化履职责任,合理界定检委会办事机构
建议专门设置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岗位,工作职能具体体现为服务性、参谋性、督促性。第一是服务性。应当做好会议筹备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书的制作以及其他相关基础工作。其次是参谋性。充分发挥案件审查的“门前岗”、议案提交的“过滤器”、议案讨论的“风向标”、决策参谋的“智囊团”、表决统计的“监控机”、技术保障的“服务员”等作用,进一步细化议案审议与表决的操作规范,确保检委会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与高效率。第三是督促性。建立检委会案件督办反馈机制,通过全流程跟进、督促办理与信息反馈机制,保障检委会的决定得到及时准确执行。
(四)厘清权责关系,健全检委会责任追究机制
检察长在检察机关居于核心领导地位,检委会及各项业务工作均在其统筹指挥下开展。司法责任制明确,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检察官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自主决策,并对履职后果承担司法责任。当各方意见出现分歧时,可分类处置,有效规避程序倒流问题。该制度设计契合司法权运行规律,实现了检察权责的合理配置。同时,进一步厘清权责分担机制,既能压实检委会委员履职责任,又能合理区分承办检察官办案责任,推动司法责任制在检委会工作中落地落实。
(作者: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唐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