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执联动高效发力 十余年积案圆满清结

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执源治理新路径,依托“审执联动”工作机制,成功将一起长达十余年的买卖合同纠纷化解在判后、止步于执前。通过法官主动跨前一步协同发力,不仅让当事人免于诉累,更从源头上避免了潜在执行案件的产生,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5年,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达成买卖协议,潘某以赊购方式在张某处购买彩钢材料,拖欠货款本金14870元。此后多年,张某多次向潘某催讨货款,均未得到结果。直至2026年4月,张某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某支付货款本金1487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7000余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潘某也未及时履行,张某尚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潘某因在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另有数起执行案件与执行局沟通案件履行事宜时,向执行局法官主动提及本案判决义务亦愿一并履行。执行法官获悉后,考虑到潘某涉案较多、履行能力有限,若张某后续申请强制执行,不仅难以拿到利息部分,甚至连本金都可能面临执行到位困难,遂主动联系该案审判阶段的承办法官,启动审执联动工作机制,由两位法官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从财产查控、执行风险等角度向张某分析了申请强制执行后全部款项执行到位的现实难度,审判法官则从判决依据和诉讼成本角度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张某理性评估后续执行风险。经审执协同配合,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潘某当场一次性支付货款本金14870元,张某自愿放弃对7000余元资金占用损失的主张。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张某亦未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是审执联动机制在判后阶段的一次具体实践。在当事人尚未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审执法官打破程序壁垒,主动跨前一步协同化解纠纷,将潜在的执行案件消弭于萌芽状态,既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面临的执行困难,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执行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