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解除,仅终结夫妻双方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绝不意味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的消失。7月20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高效办结一起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成功将5360元抚养费全部执行到位,切实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有力司法执行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申请人努某与被执行人西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频繁发生争执,长期矛盾不断,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分居长达两年之久。2025年3月,西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经法官释法明理、居中调和后,双方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婚生子均由申请人努某抚养,被执行人西某自调解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直至两名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后,西某却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子女抚养费,未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为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学习,切实维护子女合法权益,2026年7月,努某依法向霍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36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高度重视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原则,第一时间核查案件细节、联系被执行人西某。执行法官结合案情耐心向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抚养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法律后果,释法明理、情理兼顾,引导被执行人正视自身法定责任。
在执行法官的持续沟通、耐心劝导与强力督促下,被执行人西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责任与法定义务,主动履行全部案款。2026年7月20日,该案5360元抚养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足额交付申请人,切实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筑牢了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存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便可不用承担抚养责任”的认知误区,殊不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无条件、不可免除、不能推诿,无论父母是否存续婚姻关系,都必须全力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权益。抚养费看似金额不大,但承载的是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是司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抓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李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