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纠纷维权有边界 网络诋毁需担责

生活中发生民事纠纷,不少人选择在网络平台发声宣泄。但需要明确的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维权更不能任性越界。近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依法厘清网络言论边界,给广大群众敲响法治警钟。

案情回顾

2026年1月,某公司与李某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涉事公司车辆投保齐全,事故损失可通过保险理赔正常解决,具有清晰、合法的纠纷处理渠道。但李某未选择理性协商解决问题,反而因纠纷心生不满,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针对该公司的不实言论,恶意诋毁企业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公司多次沟通劝阻,李某删除侵权内容后,再次发布不实言论,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公司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处置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核查全部证据,查清案件完整事实,充分听取双方意见。针对本案争议,法官向李某耐心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解读名誉权保护、网络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即便存在纠纷,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得通过网络造谣、诋毁他人的方式宣泄情绪、解决矛盾。

经法官耐心调解和普法教育,李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清楚知晓随意在网络发布不实言论的侵权后果,主动向涉事公司道歉。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场履行经济赔偿义务,并按约定发布公开致歉视频,消除不良影响。涉事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双方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普法

名誉权是个人、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网络平台具有公开性、传播广、速度快的特点,随意发布不实、诋毁性言论,极易损害他人名誉、降低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各类民事纠纷均有法定解决途径,当事人遇到矛盾争议时,应当理性看待、依法维权,切勿因一时冲动,以“网络发声”为名行侵权之实,最终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小结

言论自由有边界,网络行为需守法。本案提醒广大市民,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维权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遇事理性沟通、依法维权,自觉规范网络言行,拒绝网络诽谤与恶意诋毁,共同守护清朗洁净的网络环境。(恽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