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案件,既要依法追缴涉案财物、惩治违法犯罪,更要精准甄别权属、守住民生底线,依法保障善意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7月17日,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应邀派员出席仁寿县人民法院一起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执行异议听证会,该案系眉山市检察机关首例。

仁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四川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阳某责令退赔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6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仁寿县城区的一处房产,2023年11月13日,仁寿县法院对上述房屋继续查封。因案外人李某常年在外务工,2026年回家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房屋被查封,遂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中止执行,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仁寿县人民法院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联合开展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外人异议审查案件试点工作的方案》,决定召开执行异议听证会,并邀请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该案的听证会。

收到法院材料后,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了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阳某一案的案件卷宗材料和案外人异议材料,及时与法院承办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并主动向案外人调查核实了有关情况,逐项核对购房合同、购房款支付明细、异议人合法占有房产情况、不动产登记阻却事由等全部证据,提前梳理案件争议焦点与事实疑点,精准锁定听证核查重点,确保现场监督靶向清晰、有据可依。
听证会上,案外人、被执行人围绕房屋交易时间、房款支付、合法占有、未过户过错核心争议开展调查、举证、质证与陈述。检察官全程履行监督职责,逐一向案外人、被执行人现场提问、核实关键事实,对各方出示证据逐一核查把关,同步监督听证流程依法规范运行,并对该案当庭发表了检察意见。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出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听证会,将事后监督转为事前监督、同步监督,凝聚共识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实现法律监督的双赢、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