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后子女抚养权能否随意变更?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这样判

男女双方同居生子、感情破裂分手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自身经济条件改善,便可随意变更抚养权。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未成年人抚养应以稳定成长环境和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

据悉,原告库某与被告马某于2012年相识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月生育一女。201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但对女儿的抚养权未作明确约定。起初,女儿由库某短暂抚养,后由马某接回并长期照料。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各自重组家庭。库某再婚后以打零工为主要收入,马某也已登记结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收入及工作相对稳定。

2021年5月,双方曾因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非婚生女由马某自行抚养,库某享有探望权。多年来,女儿一直跟随马某生活、就学,生活状态稳定。

2026年4月,库某以自身抚养条件更为优越、孩子跟随母亲生活更利于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马某当庭辩称,孩子长期由自己抚养,生活环境稳定,且原告过往探望时常失信,未按时送回孩子,影响了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抚养存在不利情形、自身抚养条件更为优越,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自抚养权经调解确定以来,被告全程陪伴孩子度过小学阶段,双方建立了深厚且稳定的情感纽带。孩子现有的生活、学习、社交环境成熟,不存在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抚养问题。

同时,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原告常年以打零工为主,工作时间、地点不固定,作息不规律,且其自身承认曾多次因工作繁忙未按约定及时送回孩子,难以保障对孩子的持续陪伴与有效监管。而被告家经营店铺,居家时间充足,多年来持续负责孩子的接送起居与日常照料,熟悉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抚养更为便利、细致。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抚养纠纷的审理,始终应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孩子虽口头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但并无正当合理理由。若贸然变更抚养权,将彻底打破孩子长期形成的稳定生活环境,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持续发展。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抚养权变更并非以经济条件优劣为唯一依据,稳定的陪伴、成熟的成长环境对未成年人更为重要。若无证据证明抚养人存在家暴、虐待、怠于抚养、生活环境严重恶化等法定情形,法院不会轻易变更长期稳定的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应理性处理纠纷,恪守约定、文明探望,共同为孩子营造安稳健康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李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