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毕生辛劳置办的房产,原本是留给子女安身立足、维系亲情的依托,没想到,一场房屋拆迁安置竟让四兄妹对簿公堂。7月13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继承引发的纠纷,法官在厘清财产权属的同时,让濒临断裂的兄妹亲情重归和睦。
刘某(男)与王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孕育4名子女,1998年,刘某意外离世,其生前未订立任何书面遗嘱,为便于管理夫妻共有房屋,王某遂将案涉房产登记至长子小刘名下。2023年底,该房屋纳入拆迁范围,拆迁部门依据不动产权属登记与小刘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补偿一套价值32余万元的安置住房,另支付拆迁过渡费、装修补偿款共计17万余元,全部补偿款均由长子小刘一人领取。
2026年5月,安置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已成婚的小刘欲将房屋登记于夫妻二人名下,王某其余三子女得知后当即提出异议。案涉房屋系刘某、王某夫妻共同共有,刘某离世后,房屋的一半应作为遗产由王某及子女共同继承。拆迁安置房屋系原房产的形态转化,全部拆迁补偿利益均纳入遗产分割范围,王某及四名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利。
但小刘与其妻子隐瞒事实,私下与第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试图将新分配安置的房屋占归己有,双方多次协商无果,6月11日,王某及其三子女将其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
“房屋当初登记在他名下,不代表房屋就归他一人所有,这是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三名子女纷纷向法官说道。庭审中,承办法官殷长虹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答辩意见,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的相关规定,分层分次向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开展庭前、庭审调解。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单方全部处分,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合法有效遗嘱,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全部子女均等享有,不动产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并非绝对的权属依据。”法官清晰划定法律边界,向四兄妹讲明案涉房屋来源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层面而言,其余子女依法享有合法继承份额,长子刘某一独自占有全部拆迁安置房及拆迁利益,于法不符,于理不合。
与此同时,法官以传统孝亲文化温情疏导,围绕“百善孝为先,血脉手足情”耐心劝导,引导兄妹四人回望父母养育辛劳,抛开财产利益的对立,珍惜与生俱来的骨肉亲缘。
经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反复谈心沟通,四兄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登记为四名子女共同共有。
法官提醒
房子、拆迁补偿都是身外之物,手足亲情才是无可替代的珍贵财富。面对父母遗留财产,家人之间多一分体谅、少一分计较,勿因一时财产利益,割裂手足亲情、辜负父母养育之恩。(来扎提·木哈买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