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依法对被告人阿某、库某判处相应刑罚,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2025年3月4日凌晨2时许,在莎车县城区道路一处十字路口绿灯放行起步后,被告人阿某多次超车、别车,随后与被告人库某驾车相互追逐竞驶。追逐过程中,阿某驾驶车辆撞上正常行驶的艾某车辆,车辆失控后又撞击停放路边的两辆机动车,引发连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库某驾车驶离现场。经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查实,事发时两名被告人车辆行驶速度均为120公里/小时,严重超出城区道路限速标准。
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库某在城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中,阿某的危险驾驶行为直接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情节较为恶劣;库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主观恶性较大。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阿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判处被告人库某拘役两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设立危险驾驶罪,旨在通过刑事处罚严厉遏制酒驾、毒驾、飙车等严重危及道路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阿某与库某因一时斗气,在车流、人员通行的城区道路高速追逐竞驶,漠视自身及不特定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本案依法审理宣判,充分彰显莎车县人民法院从严惩处危险驾驶犯罪、全力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坚定态度。
法官提醒
不少驾驶人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道路飙车仅属于普通交通违法,最多罚款、扣分。实则法律后果远超想象,根据情节轻重,“飙车炸街”不仅属于行政违法,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一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还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道路不是竞技场,更不是泄愤的场所。广大驾驶员驾车出行应保持理性克制,自觉摒弃路怒、超速、追逐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米尔卡米力江·麦麦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