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责严打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被告人当庭受审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近日,内蒙古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人当庭接受法庭审理,公诉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出庭履行职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无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非法工具猎捕野生鸟兽,并非法捕捞水生保护鱼类。涉案物种包括花尾榛鸡、野生红尾鸫、锡嘴雀、赤麻鸡、山麻雀、松鸦、细鳞鲑鱼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及“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保护动物。其中,花尾榛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细鳞鲑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生物,其余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被告人明知涉案物种属于法律重点保护对象,却抱有侥幸心理,多次实施捕猎、捕捞行为,其行为分别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严重破坏辖区山林、流域生态平衡。本案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依法主张生态损害赔偿金,督促被告人弥补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庭审期间,法庭规范组织控辩双方开展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细致核查案件事实,充分听取各方陈述及辩护意见。庭审当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该案后续择期宣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将随同刑事案件一并作出裁判。

庭审结束后法官指出,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任一物种的存续,都维系着生物多样性的稳定与生态安全。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案被告人贪图个人私利,漠视法律规定、触碰法治底线,既要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还需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的民事公益责任,此次教训发人深省。

下一步,海铁法院将坚持对涉野生动植物犯罪保持高压惩治态势,依法从严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依托庭审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野生动物保护理念,自觉摒弃非法猎捕、捕捞、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携手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物多样性安全屏障。(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