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来回奔波,今天一次性就把问题解决了,真是给我们帮了大忙!”居某清点完赔偿款后向法官连声道谢,多日紧锁的眉头也舒展开来。7月6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和昭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场释法、现场兑付,高效化解矛盾。
2025年5月20日,海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昭苏县某乡某路段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居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居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海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居某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多处关节损伤,产生大额医疗费用,且后续仍需康复训练。
事故全责方海某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迟迟未能足额履行赔偿义务。2026年5月24日,居某将某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和海某起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6284元、误工费9135元、护理费4725元、车辆损失费4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2.27万元;不足部分由海某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纠纷事实清晰、权责明确,承办法官古丽孜那提·阿布都哈尼当即启动法院+交警联动调解机制,邀请交警办案人员共同参与案件调处工作。
“该承担的责任谁也不能推脱,咱们换位思考,今天把这个事彻底了结!”法官一边安抚居某的情绪,一边向海某、保险公司讲明拖延赔付带来的诉讼成本。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向肇事方、受害方及保险公司厘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理赔流程,交警同步佐证事故经过与责任划分,逐渐消除各方对事实的认定、赔偿金额的争议,经反复权衡、沟通协商后达成一致赔偿方案。
协议签订当日,保险公司依照约定足额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1913元,海某现场赔付2500元,全部款项即时履行。
“一次对接、一站办结、当场兑现”这一道路交通纠纷联动调解机制,节约当事人的维权时间和诉讼成本。下一步,昭苏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与公安交警部门常态化联动调解机制,做深做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前端化解工作,以“一站式”高效司法服务,把矛盾化解在诉前,用心用情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司法之力守护群众出行安全和民生权益。(阿依古丽生·塔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