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采砂回填砂坑为幌子,反复触碰生态红线,短短半年内多次非法盗采河砂,屡遭行政处罚却仍心存侥幸、屡教不改,最终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近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审结了一起反复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以精准司法惩戒守护河道生态安全,以案释法敲响生态保护警钟。
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辖区河道水域沿线河段非法盗采河砂,多次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后仍屡教不改。其间,陈某为规避处罚,以“回填前期采砂遗留砂坑”为借口肆意违法,其持续顶风作案、破坏河道生态的主观恶性明显。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仍继续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在于陈某提出的“采砂回填砂坑”的辩解理由是否能够免责。经法院审理查明,该辩解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能成为其非法采矿的免责事由。从生态保护角度而言,陈某前期盗采河砂已破坏了原有河床结构和河道生态平衡,其后续再次采砂的行为,并非合法的生态修复或回填治理,而是通过新一轮的非法开采掩盖前期违法后果,本质上是对河道生态的二次乃至多重破坏。这不仅无法修复受损生态,反而进一步加剧河道损毁、水土流失风险,威胁河道防洪与水源涵养功能。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河道采砂必须取得法定许可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砂。无论行为人以“回填砂坑”“自用采砂”等何种借口,只要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实施采砂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结合刑法相关规定,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构成非法采矿罪。
综合全案事实、违法情节、被告人屡教不改的主观恶性以及生态损害后果,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陈某服判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正式生效。
河砂是国家重要矿产资源,更是维护河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流域生态的核心自然资源,兼具经济价值与重要生态价值,绝非个人可随意开采、处置的资源。非法盗采河砂会直接破坏河床完整性,削弱河道行洪能力,损毁水生生物生存环境,破坏流域生态平衡,危害公共安全与生态环境。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非法采矿的“挡箭牌”,行政惩戒也不是违法行为的“终点”。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纠错、警示守法,但若行为人漠视法律、屡罚屡犯,反复侵害生态环境和国家公共利益,必将突破行政违法边界,升级为刑事犯罪,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本案是典型的“屡罚屡犯”环境资源犯罪案例,极具警示教育价值,清晰划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彰显了我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坚定决心。生态保护红线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和生存底线,绿水青山的生态价值不容任何个人为私利肆意践踏。
下一步,博乐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衔接联动,精准惩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侵害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有价、守法有责”的法治理念,自觉守护河道生态、自然资源,以坚实司法力量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护航绿水青山永续发展。(恽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