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企业服务年”部署要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周舟率队到沙坪建设集团开展“法官联企业”“七个一”专项活动,精准对接企业司法需求、防范化解经营法律风险。开福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悦,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叶子龙,民二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相关同志参加。

座谈会以建设工程典型诉讼案例为依托,围绕规范合同签订、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保障、分包责任划分、质保金处理等企业重点关注事项,开展探讨。对企业在诉讼与执行过程中难点与困惑,开福法院向企业精准制发司法建议。

开福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陈辉伟立足建筑行业司法实践,系统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从司法解释的制定宗旨和重点条款入手,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一、立足发展大局,明确司法导向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新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这一宗旨紧密呼应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建筑行业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引导建筑行业从粗放扩张向规范集约转变,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聚焦重点条款,厘清裁判规则
(一)规制明招暗定乱象(第二条)
司法解释规定要恪守招投标法定规则,重点规制建工领域两类违规签约行为:一是中标前,招投标双方通过意向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方式,提前敲定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后续该投标人中标的情形;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先行协商订立施工合同,事后再补办招投标程序补签合同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此类行为违反招投标禁止串通投标、事前实质性谈判的强制性规定,对应的中标合同依法认定无效,坚决杜绝虚假招投标、规避法定招标程序行为,筑牢招投标市场公平合规底线。
(二)资质挂靠:划清法律红线(第三条)
司法解释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挂靠承揽工程的,所涉施工合同一律无效。对于企业主张的资质使用费、挂靠管理费等非法收益,法院不予支持,坚决防止违法者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同时,为兼顾公平,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方可参照双方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既守住法律底线,又体现对实际投入的合理保护。
(三)转包违法分包:厘清维权边界(第六条)
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乱象,司法解释强化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与承包人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但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或赔偿损失。这一规则有效规制了随意追责、越级索赔乱象,厘清了各类主体的维权边界,推动价款追索秩序规范化。
(四)结算依据:打破审计唯一论(第十三条)
司法解释明确财政审计、行政评审结果并非工程价款的法定唯一结算依据。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超期或结论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企业可依法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合同未约定审计结算的,发包人单方请求不予支持。在合理期限认定上,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这一规则有效回应了发包人利用审计程序拖延付款的实务痛点,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合法回款权益。
三、延伸审判职能,强化移送机制
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案件审理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线索,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这一机制将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刑事追诉有效衔接,以司法监督倒逼建工行业规范经营、良性发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净化行业生态的责任担当。
下一步,开福法院将继续以“企业服务年”为抓手,立足司法职能,持续提升司法服务,健全常态化联企服务机制,为辖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印睿 侯轩 王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