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要谨慎 警惕陷阱别犯法

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少华

如今,各类投资理财渠道层出不穷,不少不法分子打着“高收益、零风险、稳赚不赔”的旗号,借虚拟货币、新能源项目等新概念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群众财产,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双眼,切勿参与成为共犯或被害人。

【案情介绍】

2020年,多人以某出行科技公司名义,借新能源汽车项目虚假造势,通过线下口头推广、线上APP搭建“某程宝”返利投资模式,开展非法集资。几名涉案人员经介绍看中该项目,合伙在银川设立运营站点,注册新能源公司,由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无实际汽车、充电桩经营业务,频繁在酒店、写字楼举办线下宣讲,依靠熟人互相介绍向不特定群众推广投资。该平台设置两级返利:静态返利,投入300元至5万元,每日返还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四收益;动态返利则鼓励投资人发展下线,下线越多提成越高。该团伙合计为上游吸纳资金906万余元,86名“投资人”(受害人)实际损失851万余元。

案发后,5名涉案人员经公安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定5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涉案金额巨大:其中项目负责人、两名核心股东被认定为主犯,分别判处2年6个月、1年10个月、1年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2万元、10万元不等罚金;两名参与程度较低人员认定为从犯,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各处罚金5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清晰地反映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典型特征与司法认定标准,广大群众应善于识别此类犯罪并加强防范,防止受到资金损失。

一、认准“四性”特征,识别非法集资真面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四性”特征:一是非法性:涉案公司无真实经营资质,无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金融理财许可,假借合法企业外壳吸纳资金,属于违规吸存。二是公开性:通过宣讲、口口相传、网络平台等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宣传。三是利诱性:承诺固定期限还本付息、发放高额回报。平台日息返利、拉人头赚提成,都是典型的利诱手段。四是社会性:面向社会不特定普通人吸收资金。本案86名投资人均为社会普通群众,满足社会性认定标准。即便投资人之间私下转让投资份额,仅为投资人身份变更,不影响涉案资金总额认定。

二、热点概念包装骗局,套路换汤不换药

不法分子紧跟市场热点,用新能源、虚拟货币、区块链等热门概念包装传统集资骗局,迷惑性极强。“某程宝”要求投资人先购买境外虚拟货币,再兑换平台自主发行、无实体资产支撑的代币,宣称代币等价人民币。平台资金闭环完全由运营方掌控,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投入全部资金将无法兑付。此类 “虚拟货币+分级返利” 模式本质是拆东补西的庞氏骗局。

三、区分主从犯,参与推广同样要担刑责

团伙共同非法集资,法院根据各人职责、参与程度对本案划分主从犯,量刑差距明显。项目负责人统筹对接上游、组织线下推广;核心股东主动拉人投资、发展客户,均为主犯,依法从重判处实刑,承担全部涉案资金法律责任;而辅助开展工作、作用轻微的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司法机关持续重点打击的金融犯罪,提醒广大群众树立正确投资理念。“保本高息”、要求先行购买虚拟货币才能参与返利投资的项目,往往是陷阱。投资前务必核实企业资质,查询是否具备金融牌照,切勿被虚假宣传蒙蔽双眼。要警惕熟人“热心”推荐。 非法集资常从亲朋好友“有内幕”“稳赚钱”的游说,要保持清醒,独立判断,不因人情关系放松警惕。

投资理财千万条,安全合法第一条。参与非法集资,不仅组织者、老板会判刑,其他主动宣传、拉拢他人投资获利较多的普通参与者,也可能被认定主犯。即便只是轻度参与,行为依旧构成犯罪,仅量刑轻重有区别,切勿认为 “只是帮忙介绍、不用担责”。若已卷入非法集资,应立即停止投入,保存证据,及时报案,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如遇疑似非法集资活动,可向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减少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