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高效调解二手车交易纠纷 当庭履行促案结事了

7月7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庭深度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成功调处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妥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26年5月,阿某从艾某经营的二手车销售公司购置了一辆二手车,双方约定购车总价款为1.8万元,并签订了正式买卖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交易完成后,双方依法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阿某提车并正式投入使用。不料,车辆仅使用十日便出现变速箱故障,阿某为此共支付维修费用5000元。事后,阿某就维修费用问题与艾某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失,但遭到拒绝。艾某以合同中载明的“二手车故障卖方免责”条款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车辆已交付使用,无法核实变速箱故障的真实原因,因而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双方多次私下协商未果,矛盾持续加深,纠纷始终未能解决。2026年6月,阿某向霍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审查了涉案买卖合同、车辆过户凭证、维修发票等证据材料,完整查清了案件事实,并精准归纳了双方争议焦点。为切实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对双方开展了释法明理和普法宣教工作。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此类格式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二手车交易虽不同于新车交易,但经营者仍负有基本的车况查验、如实告知及瑕疵担保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卖方免责”这类霸王条款规避法定责任。一方面,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主体,相较于普通消费者,在车况检测和风险识别方面具有行业优势,其在合同中预先设定的一概免除自身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与法律规定,属于效力存在瑕疵的条款,被告不能据此完全免除经营责任。另一方面,法官向原告充分释明了民事举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车辆交付后由原告长期占有、使用,驾驶习惯、行驶路况等多种因素均可能导致车辆受损,原告主张由商家全额承担维修费用,需举证证明车辆故障系车辆自身原有瑕疵所致,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足、诉求难以全额支持的风险。案件裁判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且持续诉讼也将耗费大量时间与经济成本。

承办法官兼顾双方实际情况,积极引导双方理性看待争议、互谅互让。经过多轮居中调解与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艾某向原告阿某支付车辆维修费3000元(已当庭支付),一次性了结本次二手车交易所引发的全部纠纷,双方之间再无任何权利义务争议。

法官说法:二手车交易中,商家单方拟定的全部免责格式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经营者必须履行车况核查、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消费者交易时应仔细核验车辆车况、留存交易合同、沟通记录、车况凭证等材料,遭遇消费纠纷时理性维权、依法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阿德列提·阿布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