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裕民县人民法院:不问自取视为偷 同居绝非“挡箭牌”

同居并非“法外之地”,亲密关系也不能成为侵犯他人财产的“挡箭牌”。近日,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男友盗窃女友财物的案件,用法律为情侣间的财产边界划清了红线。

“我以为我和刘某同居期间家里的财产应该也不分你我,她的就是我的,所以才擅自卖了她的金戒指。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加强学习,努力增强法律意识,不再犯同样的错误。”法庭上,被告人张某悔恨地说道。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共同居住在刘某名下的房屋。同居期间,刘某回老家暂住一个月,张某趁机将刘某放于卧室内床底下首饰盒中的一枚黄金戒指偷走并销赃,获赃款六千余元,用于给母亲看病。刘某回来后发现戒指不翼而飞,当即询问张某是否拿走戒指,张某矢口否认。刘某无奈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对此案展开侦查,在证据面前,张某对自己盗窃刘某金戒指的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张某向刘某赔偿了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感情不分彼此是情分,财物权属清晰是法律,不问自取视为偷,同居绝非“挡箭牌”。许多情侣容易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同居后两人朝夕相伴,家中财物不分彼此,将对方的东西拿走占为己有不算大事。然而,法律绝不会因为双方的亲密关系而放宽底线,未婚情侣同居,双方个人财物权属独立,不问自取、私自处置对方私人物品,哪怕是同居恋人,依旧可能构成犯罪。(宋彦华)